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普通高校:
《广东省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学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构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和社会环境,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我省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一)健全部门日常管理职责体系。各地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将学校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学校安全日常管理职责。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督促指导依法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教育、司法等部门在有需求的县(市、区)探索设立学校纠纷调解委员会,受理辖区内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调解工作。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学校及周边地区存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侦破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依法严惩侵扰校园师生的流氓团伙和黑恶势力,坚决铲除学校及周边地区存在的“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大力整治学校及周边交通、治安秩序,加强学校及周边流动人口、出租屋和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民政部门要通过年检和专项检查等形式,依法对民办非营利性中小学幼儿园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文化部门要加强学校及周边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严把审批关,加大对无证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以及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导学校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和卫生监测工作,强化学校卫生监督执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学校及周边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管,定期组织专项检查,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要落实监管职责,加强对学校及周边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二)建立涉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学校要定期开展涉校安全隐患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系统掌握风险点、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和分布状况,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预警机制。根据分级管控原则,建立风险点、危险源的风险排查、分析和评级结果工作档案,加强跟踪分析,及时消除各类涉校安全隐患。
(三)建立多元化的风险防控机制。学校举办者应当按规定为学生购买校方责任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探索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在化解学校安全风险方面的功能作用。保监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学校的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会同教育部门依法规范保险公司与学校开展合作。鼓励各种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四)开展重点工作专项治理。各级政府要将预防学生溺水、交通事故、校车事故以及校园火灾作为学校安全的重点工作,建立多部门参与的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公安、交通、教育等部门开展学生溺水问题、上下学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校园防火安全等专项治理。加强对山塘水库等危险水域及交通事故易发多发路段的巡查管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教育,督促学生家长履行好监护责任;会同公安消防等部门加强校园防火安全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治理,完善校园防火设施设备,重点解决校园老旧建筑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农村校舍消防设施不完善等问题。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综合考虑学生出行需求,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为学生和家长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的交通服务;会同教育、公安部门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学生上下学问题,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车辆运送学生行为,规范校车运行线路。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所辖水域的监管,指导督促有关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管理,严格落实设置防止学生溺水的安全警示等安全措施。
二、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
(五)健全广泛参与的安全教育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将安全教育纳入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落实安全教育师资、课时、内容等要求;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司法部门要组织村(社区)法律顾问重点对学生和家长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依托镇街司法所建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为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对主管的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日常监管,围绕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青少年自我保护宣传教育;配合学校开展道德、法制、安全、心理健康等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妇联、乡镇政府及村(居)委会要依托儿童友好社区、妇女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网络教育、公益组织等机构广泛开展家庭宣传教育与指导服务,加强对家长的教育和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积极宣传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六)强化安全教育师资培养。教育部门要将安全知识作为教师培训的必要内容,列入全体在职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项目和教师校本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要加大专兼职安全课程教师的培训力度。人社部门要在安全教育教师职称评定、岗位设置和聘用上给予一定倾斜。各级公安、司法、交通、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通过派人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或校外辅导员等方式,协助学校开展教师安全培训和学生安全教育。
(七)构建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长效机制。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工作机制,明确学生欺凌认定标准和惩戒措施。建立学生欺凌物理预防、隐患排查、应急处置机制和定期专项督导制度。学校要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将其纳入学校安全工作统筹考虑;加强对学生危险行为的监测与风险评估,针对学生心理问题开展心理干预。对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的中小学生,必须依法依规采取训诫等矫治措施;对情节严重、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并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坚决依法惩处。
三、强化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
(八)健全群防群治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学校及周边安全风险防控监管主体责任,健全“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各司其职、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强化学校及周边的治安、交通、校车、消防、溺水、意外伤害、食品卫生、卫生防疫、涉校矛盾纠纷、涉校违法犯罪、校园暴力和欺凌、网络信息等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积极发挥群防组织作用,充分依托群防群治力量开展校园周边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协助学校处置各类校园突发事件。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学校是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明确专责保卫工作的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安保人员,切实落实安全防控责任。乡镇农村学校要充分发挥村校联防机制作用,协调组织治保干部、民兵、治安联防队等加强学校及周边巡逻,及时防范处置各类涉校安全问题。
(九)夯实校园安防基础。各地政府和学校要按照有关标准完善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充分考虑学校实际情况和安全需要配备保安员,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学校安保力量。保安员应当经岗前培训后持保安员证上岗。学校要健全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机制,制定完善工作预案,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确保网络和信息安全。公安部门要根据治安管理需要在学校设立警务室;校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资源和一键报警系统接入公安监管平台;学校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纳入地方综治部门“雪亮工程”。城乡规划部门要强化城乡规划统筹,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合理安排治安、消防、医疗等相关配套设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对校园及周边用地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严格执行抗震、消防等方面有关技术规范,杜绝校园周边设置危险物品设施;加强对学校建设的规划条件核实,保证校园安全配套设施与校园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学校建设规划、选址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校舍、场地、教学及生活设施设备等符合安全质量和标准以及卫生学要求;严格落实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全面实行校园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签订、新竣工工程项目设立永久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等制度。
(十)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探索设立校园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域内,依法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上网服务、娱乐场所、彩票专营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公安机关要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完善交通管理设施,有条件的地方要推广“警家校”护畅模式,积极联合相关部门探索在校门口设立“接送港湾”和即停即走通道。
四、强化组织保障机制
(十一)强化基础保障。机构编制部门要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依托现有资源,通过内部挖潜、创新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一步优化学校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充分考虑学校办学规模、师生员工人数,保障合理支出。
(十二)健全督导机制。各级政府和教育、公安等部门要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和“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教育部门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及教职员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综治部门要将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项目。将学校及周边安全纳入综治网格化管理,强化综治网格员、群防群治力量对学校及周边的日常巡逻防控工作。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创强、争先、推现重要考评指标。
各高等学校要参照本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各项工作机制。高校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积极指导支持高校做好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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