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广东实验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秩序,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
(一)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免试就近入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立的基本入学制度。所有公办民办学校都要严格遵守并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小学一般采取按地段对口方式入学,初中一般采取按地段对口入学、小学对口直升或电脑派位摇号等方式入学。实行对口直升的,要按照强弱结合原则合理调配对口直升的初中和小学,保障入学机会公平。严禁学校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机构合作提前选拔或特殊培养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夏(冬)令营、研学活动、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坚决整治公办民办学校以面试、面谈、人机对话、简历材料等方式为依据的“掐尖”招生、提前招生、违规争抢生源的行为,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
(二)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综合考虑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采取单校划片(对口直升)或多校划片等方式,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确保各片区之间教育资源大致均衡。在对学校原招生范围进行较大调整时,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审慎论证,提前公告。片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范围内招生,原则上主要面向学校所在县(市、区)招生。
(三)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及省定班额标准等,科学核定公办民办学校招生计划,于招生工作启动前1周向社会公布。严禁超计划招生。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和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确保在零增量的基础上逐步消除现有大班额。从2020年起,全面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各地不得再核准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长生招生计划。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校和省、市属中小学校的招生计划须按程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四)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导和管理,完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及公告的备案管理办法,统一规范学生报读民办学校的方法和途径。从2020年起,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办学层次同时包括小学和初中的民办学校,应首先通过直升或电脑随机摇号方式招收本校自愿报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剩余的招生计划应公开报名,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民办学校电脑随机摇号录取的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由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电脑随机录取工作要做到全程录像,并邀请公证机构人员、纪检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全程监督。各地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的入学办法,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制定。
(五)建立招生预警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人口信息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建立完善学位预警机制。对出现适龄儿童入学需求持续增长、学位供给紧张情况的区域和学校,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招生入学政策,科学制定学位分配办法及学生分流安排方案,及时通过官网、官微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扩大宣传,合理引导家长预期。鼓励各地探索研制招生电子地图,便于实时分析研判各学区学位供给动态变化情况,方便学生家长便捷查询各学校招生范围及学位供给信息。
(六)依法保障学生入学权利。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地要严格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制度,建立完善控辍保学工作台账,共同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七)简化证明材料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合理设定入学证明事项,并全面清理核查已设定的要求学生提供的各种入学证明材料,实行清单制管理。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或者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证明事项,原则上应全部取消。严禁各地各校随意增加证明事项和材料的行为,清理群众办事堵点痛点,打通服务群众的“肠梗阻”。对省已明确要求取消的延缓入学就医证明、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和照顾录取证明等,要及时更新办事指南,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二、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
(一)推进招生录取模式改革。积极稳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加强中考改革研究,不断完善招生录取模式,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在试点基础上,全省从2020年初中一年级新生开始实施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办法改革。各地要根据实际优化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指导初中学校健全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机制。
(二)完善自主招生办法。要坚持阳光招生,加强对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各环节的监管,做到招生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各市可给予有条件的普通高中一定数量的自主招生名额,其中公办学校自主招生比例控制在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10%以内。自主招生对象为具有创新潜质和学科特长的学生,体育、艺术、科技等特长特色类型招生均纳入自主招生范围。招生学校须提前主动公开经主管部门备案的自主招生方案(含招生范围、计划、标准、办法和程序等),并根据招生方案、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等开展自主招生,主动公开自主招生的各环节和录取结果。
(三)落实指标到校政策。认真落实指标到校政策要求,优质普通高中学校要安排不低于50%的招生名额,主要按初中学校在校生数,直接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并适当向薄弱初中、农村初中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初中教育质量全面提高。名额分配招生采用单独批次、单独录取的招生办法,原则上不得设“限制性”分数线。从2020年入学的初中一年级新生起,普通高中学校名额分配招生一律不得设“限制性”分数线。
(四)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各地要根据省指导性招生任务,统筹考虑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和初中毕业生情况,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不得超省定班额标准招生。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跨审批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各地公办民办普通高中面向审批地招生,原则上不得跨地市招生。规范执行国家规定的特殊群体等加分政策。完善并落实本地区进城务工和港澳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的相关政策。
三、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
(一)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权利。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两为主、两纳入”要求,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进一步提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比例,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为其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实行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地方,要合理设置积分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够应入尽入。持有香港、澳门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或其随迁子女来我省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原则,平等享受当地随迁子女入学相关政策和基本教育公共服务。
(二)加强留守儿童入学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民政部门对接,重点做好无人监护、失学辍学等农村留守儿童就学保障工作,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等控辍保学重点群体就学情况的监控,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并在学籍系统进行标注,准确掌握在校留守儿童信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各中小学校、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对不在学的适龄农村
留守儿童逐一核查,并做好劝返复学工作。
(三)保障贫困家庭子女入学。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财政、扶贫、民政等部门把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接受义务教育作为教育精准扶贫的重要内容,按照“一家一案,一生一案”原则,制订帮教方案,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保障所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顺利完成义务教育,确保孩子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实现义务教育有保障。
(四)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以融合发展为导向,以普通学校为特殊教育发展主阵地,优先采用普通学校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加强市级统筹,指导市、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科学设置招生类别,统筹安排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采取送教进社区、进儿童福利机构、进家庭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
(五)做好残疾人普通高中招生入学工作。地市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残疾人普通高中部,应面向全市招生;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残疾人普通高中部,应面向全县(市、区)招生。普通高中要积极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随班就读,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招生考试机构应为残疾学生参加中考提供合理便利。
(六)落实各类教育优待政策。各地要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的各项教育优待政策,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妥善解决好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及复退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台胞子女、华人华侨子女、优秀归国留学人员子女等各类优抚优待对象的入学问题,进一步优化细化入学程序,简化入学流程要求,将各类教育优待政策落到实处。
四、加强新生入学管理
(一)加强学生分班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均衡编班,严禁举办重点班,包括以特长班、特色班、快慢班、尖子班、兴趣班和“奥赛”班、国际班等名义的变相重点班。义务教育学校在编班时,要严格按照省定标准班额要求,以及男女生比例相对均衡原则和随机原则将男、女学生分配各班,均衡配置各班师资力量,不得按学生成绩进行编班,不得为编班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普通高中学校要根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学生选课情况,合理排课编班,科学制订选课走班指南和课程实施方案,确保课程之间、年级之间的均衡性和学科学习的连贯性。
(二)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其中,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学校要严格落实“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要求,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生学籍,不得擅自删除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对于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者,不予以建立学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籍工作的核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学籍建档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严禁“人籍分离”“双重学籍”等情况出现。
五、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管理,将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校以及省属、市属中小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制定和完善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以及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时间表,优化招生入学流程,压实工作责任。2020年2月底前,各地要制定出台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具体实施办法。教育部门要会同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以“名校”“学位”等旗号开展虚假营销行为的治理。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和风险研判,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快速稳妥处理突发事件,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和谐稳定。
(二)优化资源均衡配置。各地要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政策调整以及实现教育现代化需要,依据区域内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合理规划中小学校布局,有序推进规划学校建设,保障充足的学位供给。民办义务教育学生占比偏高的地方,要采取措施积极扩大公办教育资源。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积极推进集团化办学和学区化管理,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努力从根本上破解“择校热”问题。
(三)推进招生信息化建设。各地要积极推进“互联网+招生”建设,市或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建设中小学招生入学服务平台,推进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公开化、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确保2020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现网上统一报名和电脑随机派位摇号等功能。要按照“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要求,采取可信身份认证、电子证照、部门内部信息互通、跨部门信息共享等措施,实现入学报名信息、学生学籍、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数据的有效对接,简化优化入学报名、材料核验和资格审核流程,提高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管理的信息化应用水平。
(四)大力推进阳光招生。各地各校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简章、网站、官微等途径及时主动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学生家长公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结果、咨询方式等信息。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间,及时、主动、准确、全面做好招生入学核心政策和群众关心政策的宣传释疑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出台群众关心的招生入学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时,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宣传引导。
(五)深化违规招生治理。各地要加强对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主动公布招生咨询方式、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化解矛盾。建立违规问题曝光机制和通报制度,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辖区内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严肃查处违反教育部“十项严禁”和省教育厅“六项规定”等招生政策和纪律要求以及扰乱中小学入学招生秩序的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令主管部门核减招生计划等处罚措施。依法查处以在家学习、接受“私塾”“读经班”等培训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的行为。
(六)压实政府履职责任。对于未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要求,或者出现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违规考试招生(包括以各类培训机构、体验课、夏(冬)令营、编程班、研学活动等方式变相考试选拔生源)行为的,视同为落实中央和国家重大政策不力,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视情况分别给予核减分数或者降低评价等级处理。
本指导意见自2020年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教育厅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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