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共7章、25条,分别从总则、设立审批、分类登记、监督管理、变更终止与法律责任、现有民办幼儿园分类登记和附则等方面提出要求,做出部署。
一、总则
明确推进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政策依据、适用主体、指导思想和指导原则。
二、设立审批
一是明确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概念、区别以及审批依据。二是明确民办幼儿园法人属性的稳定性。已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幼儿园,不得再转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民办幼儿园,可以转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三是明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民办幼儿园的审批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负责开展本地区内民办幼儿园审批工作。四是明确举办者在申请设立前,应按照选择登记的类型到相应的县级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预核名。五是明确“先证后照”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民办幼儿园批准获得办学许可证后按登记类型到县级相关部门进行法人登记。
三、分类登记
明确县级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按照职责依法为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办理登记手续。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来说,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县级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四、监督管理
要求各设区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县区相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明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通过建立健全民办幼儿园监管制度,依法查处民办幼儿园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
五、变更终止与法律责任
一是明确民办幼儿园在分立、合并,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名称和办学地址变更,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的变更等学校重大变更事项的程序和要求。二是明确民办幼儿园终止办学事项。三是强调民办幼儿园和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履职。
六、现有民办幼儿园分类登记
一是明确2018年10月16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分类登记,分类登记之前,根据其法人属性予以管理。2018年10月16日起申请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在批准设立时必须明确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类型。二是明确2017年9月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履行的变更登记程序。
七、附则
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实施办法》中提到的现有民办学校的概念以及本办法的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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