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0年1月21日
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桂发〔2019〕3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114号)精神,进一步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现就规范我区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行为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地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双线四包”和联控联保责任,精准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稳步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二)全面落实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各地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招生片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重新划分调整时要慎重稳妥,认真做好学生家长工作。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稳妥实施多校划片,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小学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或书面通知入学,初中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在人口集中或学位不足区域,要统筹考虑户籍、合法住所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义务教育入学排序规则并向社会公布。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用考试、测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不得在入学报名、新生报到等环节组织任何形式的面试面谈,不得向学生询问任何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知识类问题,不得以冬令营、夏令营、开放日等各种方式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不得将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从2020年起,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二、严格规范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
(三)合理确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每年要根据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制订本校年度招生计划,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内生源数量、学校布局、办学行为等因素进行审核,正式下达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自治区直属部门和高校举办或管理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年度招生计划。
(四)依法确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严禁跨市域范围招生。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在县域内招生,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剩余计划可在市域范围内招生。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市域范围内确定。自治区直属部门和高校举办或管理的民办小学招生范围由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自治区直属部门和高校举办或管理的民办初中招生范围由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五)明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方式。从2020年起,实行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信息登记和报名。适龄儿童少年在家长指导下报读义务教育学校时,自愿选择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不能兼报。选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原则上限报1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擅自设定限制性报名条件。报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统一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托招生入学电子平台受理报名。
(六)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方式。实行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录取。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直接录取全部报名学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电脑随机录取系统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开发或推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要使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开发或推荐的电脑随机录取系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随机录取与公办学校首次录取同步进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电脑随机录取系统为每个报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随机派发一个录取顺序号,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按照录取顺序号依次录取。对于因放弃或被取消录取资格而空出的学位,可以按录取顺序号依次递补录取。已被电脑随机录取但自行放弃就读资格的学生,按“房户一致优先、同类排序靠后”原则,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就近入学。未被电脑随机录取的学生,可按照现行招生政策继续参与公办学校的招生录取。电脑随机录取过程应邀请公证机构、中小学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监督。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进行资格审核和公示后,可在招生计划内直接录取举办者子女、本校及所属高校(或单位)在职教职工子女、配建小区居民子女,超过招生计划的,采取电脑随机录取方式录取。
三、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入学行为
(七)加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管理。各地要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统筹考虑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分县(市、区)、分学校一次性下达招生计划。从2020年秋季学期起,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每班55人招生,严格控制大班额、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严禁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继续落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辖区内初中学校的比例不低于50%的要求(民办初中按其招收地段生人数分配指标)。
(八)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范围。所有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一律不得跨市域范围招生。县(市、区)属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原则上在本县域内招生,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县(市、区)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可在所属市域范围内招生,其具体招生范围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市属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本市域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自治区直属部门和高校举办或管理的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学校所在地市域范围内招生。
(九)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管理。各地要建立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考试招生录取模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信息化管理平台,按照统一的招生时间开展招生录取工作。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升学的权利。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加分项目和分值进行清理和规范,全面取消体育、艺术、科技创新等加分项目。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需保留的加分项目,要严格控制加分分值,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制度。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严禁设立初高中“直升班”,严禁学校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违规跨招生区域开展招生宣传,严禁以免学费、给予奖学金等不正当手段承诺招生,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特别是公参民学校要严格独立招生。
(十)规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管理。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部分普通高中学校根据自身办学特色进行自主招生,自主招生范围控制在市域或县域内,自主招生人数不超过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5%.自主招生对象为在艺术、体育、科技等方面具有特殊潜能的特长生。自主招生安排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后进行,不得组织单独考试,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的特长进行专业测试。招生学校的自主招生方案须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主动向社会公布招生方案和录取结果。
四、严格规范特殊群体和特殊类型招生工作
(十一)切实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各地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材料,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应入尽入。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随迁子女就读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加强留守儿童入学管理,重点做好无人监护、失学辍学、无户籍等留守儿童就学保障工作。积极推进融合教育,通过随班就读、入读特殊教育学校、送教上门等方式,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好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做好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子女入学服务工作。
(十二)规范中小学民族班招生。自治区直属部门和高校举办或管理的公办普通高中民族班面向全区招收少数民族农村户籍的学生;市、县(市、区)所属普通高中民族班面向本辖区招收少数民族农村户籍的学生。普通高中民族班招生计划按照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指标执行,纳入各设区市中考招生工作统一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民族班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招生计划和具体招生办法,纳入本辖区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统一实施。中小学民族班招生应当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接受民族双语教育的学生倾斜。严禁中小学民族班超范围、超对象招生,严禁以民族班名义跨地域“掐尖”招生。
(十三)规范中小学国际班招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普通高中“国际课程实验班”按现行政策执行。国际班学生实行独立编班,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本校普通班级。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不得招收中国籍学生。
五、强化招生入学工作监管
(十四)加强编班管理和学籍管理。义务教育学校要规范实施学生随机均衡编班,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特长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严禁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移。普通高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十五)加强督导问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督导检查,建立督导结果通报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对招生入学工作生态存在严重问题的地方,要依法依规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对违反招生规定的民办学校,还要给予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属于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自治区特色普通高中的,撤销其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或自治区特色普通高中称号,三年内不得重评。凡涉及学校校长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直至撤销或解聘校长职务。
(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分年度制定中小学招生入学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主动、准确、全面做好招生政策宣传解读。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公布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及升学率。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密切关注招生舆情,积极主动回应社会热点和关切,对不实报道和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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