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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7-12 19:56:00
贵州教育考试院
  黔教民办发〔2019〕91号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等精神,引导我省民办学前教育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全省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对《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2013年12月11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的《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等精神,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一)认定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园规范、质量较好的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符合下列条件:
  1.规划科学合理。幼儿园设立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资产产权清晰。自有房地产办园的须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立项、建设许可的明确批文;租赁园舍办园的,须具有期限不少于10年(距合同期满不少于3年)的租用合同,且出租方的产权合法。
  3.办园条件达标。办园条件达到《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等标准要求。教职工参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
  4.资质合法有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有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卫生及食品合格检验手续、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等各种证照手续齐全,年检合格。
  5.收费行为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参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5〕2133号)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按规定实行收费登记和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标准暂定为每生每月800元。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规定的最高保育教育费标准范围内,结合办园成本、等级和类别、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确定保育教育费标准。保育教育费在一定时期内(自招收的幼儿毕业为止)保持稳定。享受营养餐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伙食费要相应扣除营养餐补助。
  6.依法规范办园。加强党的建设,按规定开展党的工作。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实行园务、财务公开,有独立的对公账户,且账目清楚。按照核定规模进行招生,上一年度年检合格以上,在申报日前1年内无违规办学行为,未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责任事故。
  7.财务管理规范。落实幼儿园法人财产权,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
  8.实施科学保教。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要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创设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无“小学化”倾向。
  (二)认定程序
  1.幼儿园申请。按照自愿原则,符合认定标准的幼儿园向所在县(市、区、特区,以下简称“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县级认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评审认定,拟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
  3.公示公告。通过评审的幼儿园名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发文认定。通过评审和公示无异议的民办幼儿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与举办者签订协议或由举办者签署承诺书后,发文认定。
  5.上报备案。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最终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汇总后报当地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
  (三)退出机制
  1.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实行自愿退出机制,但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认定后有效期间内,发现弄虚作假,或者出现未履行办学承诺、违规收费、违规使用补助经费、年检不合格、违背教育规律教学、克扣幼儿伙食费、拖欠教师工资及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园资格。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出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收回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变更举办者。
  2.退出程序。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约定退回相应的财政补助经费及已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妥善处理在园幼儿,由县级教育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退出。
  对违反有关规定被强制退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应联合有关部门,依法追缴所得财政补助资金并取消已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
  3.善后处理。幼儿园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确保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退出前已经招收的幼儿继续享受普惠性服务。被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
  (一)纳入统一规划。坚持公办、民办并举,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学前教育发展整体规划,定期研究解决本地民办幼儿园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采取多种扶持、激励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二)落实优惠政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国家及我省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所有政策。在幼儿园分类定级、评估指导、科研项目申报、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评先评优、幼儿资助等方面给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适当倾斜。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办学用地、税收优惠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三)加大财政扶持。各地财政统筹现有中央、省级、市(州)级专项资金,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在足额落实公办幼儿园省定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对普惠性民幼儿园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公办幼儿园标准进行补助。补助的经费可用于支付教职工社会保险、园舍租金、补充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校舍维修改造等。
  (四)落实帮扶机制。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纳入集团化办园和教研指导责任区管理,帮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规范管理,提高教师教育教学实践水平,帮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创设有益于儿童主动探究和社会交往的教育环境,推进《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有效落实,整体提升办园质量。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一)加强质量管理。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体系和年检制度,加强对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有效监管,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活动的过程性指导和监测。
  (二)加强收费管理。各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按规定实行收费登记制度、公示制度,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有序调标,不按规定进行退费、使用票据,伙食费不按规定扣除营养餐补助等乱收费行为,有关部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坚决制止“一方面享受国家补贴,一方面收取高额费用”的不合理行为。严禁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等为名进行高收费。
  (三)加强财务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实行专账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财务审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保障日常运转、改善办园条件和保育教育工作。各地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产财务监管机制,对财务管理混乱、挪用抽逃资金,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社会监督。各地要建立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运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数据统计和信息监督管理工作。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和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适时通过暗访、随机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监管。
  (五)加强督导考核。各地要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教督〔2019〕3号)要求,为行政区域内每一所经审批登记注册的民办幼儿园配备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教育、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对申报对象、认定程序、成本核算、收费管理、日常监管、财务审计、奖补政策和退出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联合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做好认定工作。
  (二)加强政策引导。各地要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关于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工作要求和政策措施,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服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数量。
  (三)加强业务指导。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每年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抽查,确保办园质量。各市(州)教育主管部门每年8月底前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分县汇总后报省教育厅备案。未按规定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及未按规定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等扶持政策的县(市、区、特区),省教育厅将取消其申请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等相关财政资金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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