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教发〔2019〕139号
各市(州)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妇女联合会,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经济发展局、公安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妇工委: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学业负担,现将《贵州省中小学生减负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广播电视局
贵州省妇女联合会
2019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中小学生减负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贵州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特色教育强省实施纲要(2018-2027)》精神,坚持规范办学全面育人、减负提质科学育人,切实减轻违背教育教学规律、有损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过重学业负担,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聚焦减负的重点难点,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学业负担。到2022年,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合力、学校主抓、家庭配合、社会支持的减负工作格局,中小学办学行为更加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科学发展,基础教育质量明显提高,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落实,家长和社会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重点工作
(一)规范义务教育招生。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严格做好农村学校“小升初”整班移交。科学划定学区片区,保证学区片区生源数量与学校招生规模基本相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师生分班方案,每个班级师资配备力量大体相当。规范实施学生均衡编班,一次性分班。
(二)规范普通高中招生。普通高中一律不得在中考前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录取未参加中考的学生,严禁抢夺或变相抢夺生源。未经省教育厅批准,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招生特长生,不得跨区域招生。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分配给区域内初级中学配额生招生指标比例不低于招生计划的60%并逐年提高。除普通高中最低录取线外,各市(州)教育局不得单独设置配额生录取最低控制线。坚决制止对高考成绩和中考成绩的各种炒作。
(三)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各地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引导其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和方式,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擅自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人数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引导学校以电脑随机派位的方式招生,随机派位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邀请相关部门、家长代表和其他相关人士进行监督,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变相考试形式选拔生源。各类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断规范办学行为。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的监督检查。
(四)规范作业教辅。统筹控制作业总量,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各科作业的统筹管理,严格控制每天的作业总量和时间,小学一二年级不得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中高年级、初中每天书面作业总量,分别控制在1小时、1.5小时以内,高中也要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增强作业实效、重视作业质量,教师应科学设计作业内容,提倡分层布置作业,不布置机械重复、超越课标规定的作业,不布置要求家长完成或让家长代为批改的作业,教师要做到有布置必批改、有批改必讲评。严控教辅资料,各地各校要在省教育厅下发的中小学用书目录选订学生用书,一个学科每个版本推荐1套教辅材料供学生选用,除此之外的教辅资料一律不得进入学校。学校不得向学生或家长推荐使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的学习类APP。
(五)规范学校管理。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全面改进和加强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工作。鼓励各地通过学区化、集团化办学等方式,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加快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热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学校作息时间,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印发的校历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小学生每天在校统一集中教学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初中生不超过7小时,普通高中学生不超过8小时。学校早晨开展教学时间,小学生不得早于8点,初中生不得早于7点50分。规范学生使用电子产品,严禁学生将手机、平板等带入课堂,教学和布置作业不依赖电子产品,使用电子产品开展教学时长原则上不超过教学总时长的30%,原则上采用纸质作业。探索建立弹性离校制度,支持学校采用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丰富多彩的课后服务。严禁将课后服务变成集体教学或集体补课,不得利用寒暑假、周末及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上课,在职教师不能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
(六)深化课程改革。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开足规定课程,任何学校和教师不得随意增减课程课时,不得随意提高课程难度,不得随意加快教学进度,不得出现课表与实际执行不符的情况,小学一年级要“零起点”教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生参加劳动实践内容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不能简单以考试分数考核学校,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家务劳动、校园劳动、校外劳动、志愿服务等形式多样的劳动实践活动。要组织教科研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教学、课程、作业等研究,围绕建立健全课程教学体系、转变课堂教学模式等,优化教学观念,探索促进教育教学的多种路径和手段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培养学生终身学习和发展的意识能力,改变教育教学严重脱离生活实际的现状。
(七)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健全完善教育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配合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格落实学科类培训备案制度,培训师资、培训内容、招生对象等报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严格培训师资资格准入,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学科知识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出所在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留作业,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各地要引导家长正确选择,净化教育培训市场。学校和教师不得推荐、暗示或要求学生到校外补课培训,不得将校舍、场地租借给社会办学机构办学,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或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文化课补习班,在职中小学教师严禁到培训机构任教。
(八)规范考试次数和内容。小学一二年级每学期学校可组织1次统一考试,义务教育阶段其他年级每学期不超过2次统一考试,普通高中实行学分制度和省组织的学业水平考试。各地各校要按照课程标准要求确定考试内容。要取消各种形式的变相考试,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未经市(州)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的各种统考或评优、推优、竞赛活动。加强考试结果管理,学校不得公布考生或班级的考试成绩、排名、中高考升学率等信息。
(九)规范考试评价制度。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按照试点先行的原则,继续在贵阳、遵义两个试点市实施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模式,2021年全省全面实施。完善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全面提升学生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综合素质。建立健全中小学教育质量监测评价机制,对中小学学业负担和教育质量进行监测评价。开展中考命题评估工作,保障命题的正确方向、落实国家课程标准、提高命题质量。
(十)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建立家校联动制度,中小学校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学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向家长宣传先进科学的教育理念、教育方法,开展教学质量分析,减少家长的疑虑和担心,增进家长对减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家长要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把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目标,要注重言传身教,培育好家风、传承好家训,理性设置对孩子的期望值,鼓励孩子尽展其才。根据孩子的兴趣爱好选择适合的培训,鼓励支持孩子参加各种形式体育艺术活动,培育1-2项体育技能和艺术爱好。要保证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8小时。家长要有意识地控制孩子使用电子产品,监督并随时纠正孩子不良读写姿势,关注孩子视力异常迹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减负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特色教育强省、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教育部门和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落实政府责任,确保减负措施落实到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不得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下达升学指标,或片面以升学率评价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将升学情况与教师考核、绩效和奖励挂钩。
(二)明确责任分工。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制定减负实施方案,积极推动减负措施落实到位。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举办以营利为目的冠以“国际”“全球”“大中华”“贵州”等赛事的查处;教育、发改和财政部门要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做好课后服务工作;人社和财政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当适当考虑学校和单位开展课后服务因素;执法部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培训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培训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列入黑名单;广电部门负责多层次多角度宣传科学的教育理念,严禁各类新闻媒体宣传炒作考试成绩排名、“中高考状元”等,营造良好育人氛围;妇联负责组织做好家庭教育指导,促进家长做好学生减负有关工作。
(三)强化督导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开展减负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监督和指导学校落实减负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督导结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引导全社会共同监督减负工作,对减负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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