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教育厅牵头起草了《贵州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要求,现将草案内容予以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9月23日—10月23日。
在此期间,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有关意见: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476674493@qq.com;
●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贵州省教育厅督导办(贵阳市金朱东路162号,邮编550081),并在信封上注明“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征求意见”字样。
贵州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1号)精神,深化新时代我省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围绕教育优先发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抓住“督导长牙齿”这一改革重点,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督导运行机制、深化督导问责制度、优化督学聘用管理、提升水平保障为突破口,不断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为推进贵州教育现代化、建设特色教育强省作贡献。到2022年,基本建成各级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在督政方面,构建省、市(州)、县各级政府的分级教育督导机制。在督学方面,建立由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对学校进行督导的工作机制。在评估监测方面,围绕教学质量提升这一重点,建立覆盖全省、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
二、改革内容
(一)
健全教育督导机构
1.完善省级教育督导机构设置。省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由省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同志任主任,省政府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省教育厅党政主要负责人、省委组织部1名副部长、省委宣传部1名副部长任副主任。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市场监管局、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共青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承担日常工作。
2.理顺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各市(州)、县(市、区)结合实际,比照省级做法,建立督导机构,强化政府教育督导职能,健全督导机构设置,理顺管理体制,健全、创新工作机制,充实教育督导力量,确保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职能。已取消教育督导机构的市(州)、县(市、区)须恢复设置。
3.落实教育督导职能。省政府教督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委会会议,集中总结教育督导工作,研究部署教育重点难点问题督导事项;决定当年督政、督学、监测、督导结果公布和运用等重点事宜。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教育督导规章制度和标准,根据《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省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夯实督政、督学、评估监测的三大职能,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教育决策落地生根。同时要加强对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市(州)、县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须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二)
完善督导运行机制
4.加强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和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履行教育职责的考核。完善市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体系,定期开展督导评价工作。继续开展县级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工作的考核,原则上在任期内考核一次。重点督导评价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教育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督导内容包括办学标准、教育经费、教师编制、教师工资、控辍保学、教师减负和教育扶贫和教育工程项目等的实施与落实情况,同时还要抓实对教育热点、难点、重点及重大教育突发事件的专项督导工作。
5.强化对学校的督导。完善各级各类学校督导的标准和要求,强化对学校的督导。对学校开展经常性督导,引导学校办出特色和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重点督导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情况,包括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德师风、资源配置、教育收费、安全稳定、办学行为、法治宣传教育等。完善督学责任区和挂牌责任督学制度,坚持常态督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原则上,学校校(园)长在任期内,应接受一次综合督导。同时加强对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的全方位督导。
6.加强评估监测。在现有义务教育各学科学习质量监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监测评估制度和完善评估监测指标体系,将督促学校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学校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学校校风建设、学校办学条件改善和教育教学质量作为评估监测重点,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义务教育各学科教学质量、普通高中办学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的监测评估。配合国家开展高等教育评估和学位论文抽检,从源头遏制学位论文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7.改进督导方法。以发现问题、诊断问题、督促整改为主要目的,聚焦关注督导质量,科学制定督导计划,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开展督政、督学、评估监测工作。遵循督导规律、改进方法,将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过程性督导与结果性督导、日常督导与随机督导、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提高教育督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
深化督导问责机制改革
8.完善报告制度。各级督导部门开展的督导工作,均要要有计划、有方案、有举措、有报告,督导形成的书面报告,要向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新媒体等载体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落实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和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内部通报、分层约谈、上报上网公开等形式予以处理。
9.规范反馈制度。各级教督委、督导办要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逐项列举存在问题,根据存在问题,下达整改决定,提出整改时限和要求。
10.强化整改制度。被督导单位和个人对反馈的问题必须整改,整改必须到位,对不按规定时限整改不彻底或不及时的被督导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被督导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督导单位报告整改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整改情况。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的负连带责任。
11.健全复查制度。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被督导事项建立专项复查制度,针对督导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时对被督导单位进行复查,防止问题反弹,确保整改到位。
12.落实激励制度。各级政府或督导单位要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进行表彰。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中注重了解和运用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13.严肃约谈制度。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要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政府以及上级组织部门备案,作为政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14.建立通报制度。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被督导单位,教督委或督导办要将督导结果、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组织部门,作为其领导班子成员评先选优、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15.压实问责制度。结合各地实情,整合教育监管资源,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不合格,阻挠、干扰和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被督导单位,依照相关规定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撤换其相关负责人;对教育重点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挪用、截留工程项目经费的,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挪用、截留上级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教育经费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被督导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审批部门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对不具备基本办学条件而滥批、默认的民办学校,从源头追责。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违法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及学校合法权益、教师师德失范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责和处理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
优化教学督学管理
16.加强督学队伍建设。省政府督导委要聘任讲政治、敢担当、懂业务的人员担任省政府督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结合当地学校数、学生数的实际,根据工作目标、地理环境、交通条件等因素,组建起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廉洁高效的专兼职督学队伍。各级政府专职督学配置由各级政府具体落实。各地责任督学按与学校数1∶5比例配备,对学生数较多的学校可按1∶1比例配备。
17.完善督学聘用方式。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建立督学选聘标准,严格督学遴选程序,确保督学选聘质量。结合教育督导职能和实际,探索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干部中,聘用政治素质过硬、专业经历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督学,从事督政工作;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校长、教师、专家中,聘用业务优秀、工作敬业、有多岗位从业经验的督学,从事学校督导工作。保证各级教育督导机构都有一批恪尽职守、敢于督导、精于督导的督学骨干力量。
18.提高督学专业水平。完善督学培训机制,制定培训规划,开展专业化培训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提升督学队伍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扩大专职督学比例,建立督学退出机制,并强化督学实绩考核和激励措施,积极调动督学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建立健全督学培训培养制度。
19.严格督导队伍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对本级教督委、督导办的监督管理机制。各级教督委、督导办要完善对下级教督委、督导办的监督管理,健全教育督导岗位责任追究机制。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提高教育督导队伍政治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确保督导人员恪守职业操守,做到依法督导、文明督导。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督促各级督学坚持原则,无私无畏,敢于碰硬,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严格实行分级管理,对督学的违规违纪行为,要认真查实、严肃处理。公开挂牌责任督学的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保障
20.加强教育督导法治建设。完善地方性教育督导法规,加快制定出台《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和相关教育督导规章制度建设,推动地方出台配套法规政策。强化程序意识,细化工作规范,完善督导流程,使教育督导各方面、各环节的工作有章可循。
21.落实督导条件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保障教育督导经费,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督导办统筹使用和管理。要按规定妥善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尤其是兼职督学、挂牌责任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补助标准由各地制定。各级政府要在办公用房、设备等方面,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22.构建督导信息化平台。依托国家教育督导信息化平台,加强信息管理,构建全省统一、分级使用、开放共享的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平台,逐步形成由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支撑的智能化督导体系,提高教育督导的信息化、数据化、科学化水平。
23.强化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党和国家改革发展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完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按照本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务必将其作为我省深化教育改革的重中之重,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有重点、分步骤地抓好落实,并结合实际提出具体措施,确保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4.加强督导检查。省政府教督委、督导办要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作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参考。对落实工作成效显著的责任单位及负责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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