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四部门就规范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发布通知,对民办学校收费的定价做了规定,进一步促进海南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四部门规定,民办学校不得跨学期或学年预收,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将被查。
按照规定,民办学校可向接受教育者收取学(保育教育费、培训费,以下统称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根据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登记情况,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解定价的两种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学历教育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
民办学校退费如何退?四部门按照高等教育、中小学(含中职) 、幼儿园分别进行了明确。高等教育按照《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办高校学生退(转)学退费办法>的通知》(琼教计〔2008〕158号)予以执行;民办中小学校(含中职),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转学或请假的,除据实结算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民办幼儿园按照《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琼价费管〔2017〕342号)第十七条规定予以执行。
四部门规定,民办学校不得跨学期或学年预收,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等行为,将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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