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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02-04 17:36:00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海南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4日

海南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义务教育发展,改善薄弱环节、提升能力的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0年,届时根据国家规定和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县级实施,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学校必须是已列入海南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拟长期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其中:消除大班额应以城镇、城乡结合部为主,寄宿制学校建设以乡镇为主,小规模学校建设应为规划长期保留的乡村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和幼儿园、民办学校、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校舍及设施建设类”“设施设备购置类”和“信息化建设类”三类项目。

  (一)“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

  1.新建、改扩建和修缮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宿舍、食堂(伙房)、厕所、开水房、浴室等;

  2.新建、改建和修缮篮球场、排球场、田径运动场、器械体操、游戏区等学校必要的运动场地;

  3.新建、改建和修缮学校大门、围墙、道路、给排水、护坡护坎、挡土墙、电力扩容、校园绿化硬化、校园安全等附属设施;

  (二)“设施设备购置类”项目主要包括:

  1.生活设备设施:学生睡床与配套储物柜;食堂设备设施;饮水、洗浴、降温设施设备;安防设施设备等。

  2.教室环境改造:可升降课桌椅、黑板、讲台、风扇、遮光窗帘、教室照明系统改造等。

  3.图书馆(室)设备设施与图书:纸质图书、书架、阅览室桌椅、电子阅览室桌椅和设备、图书管理系统等。

  4.实验(实践)教学仪器设备设施。

  5.体卫艺设备设施与器械器材。

  (三)“信息化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

  校园网络基础设备设施、学生/教师计算机、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学设备、公共交互式多媒体教学教室设备、同步/专递课堂设备设施、数字校园(试点)等。

  第六条  以下建设内容不得列入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礼堂、体育馆和独立建筑的办公楼,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及直属非教学机构的建设和设备购置,以及其他超越基本办学条件范畴的事项不得列入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二)塑胶跑道、游泳馆(池)和教师周转宿舍,日常校舍维修改造和零星设备购置等不得列入中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严禁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申报

  第八条  各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本级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九条  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条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各市县,由市县按项目规划统筹申报具体实施项目,合理使用。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资金需求因素、贫困县倾斜补助因素、绩效因素、调整因素等。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依据资金需求因素、贫困县倾斜补助因素、绩效因素和调整因素进行测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联合下达资金。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在遴选项目时,要坚持“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原则,把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优先建设、购置教学和学生生活最急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的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五章  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集中在县级管理,严格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省级统筹组织、指导协调项目管理工作,督促补助资金落实到项目。市县应在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两年规划项目库内遴选项目,实行项目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可检查、可监控和可考核。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要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新建项目要符合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设施设备购置类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制度,建立规范的招投标机制和相应的责任机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规范采购行为。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应当在资金下达到市县后2年内完成。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各市县必须认真维护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两年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的严肃性。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而需调整的或个别项目因实际情况需要超出基本建设指标要求的,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需履行项目变更和调整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结转结余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

  第六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明确资金监管职责。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项目规划的编报和年度项目遴选申报、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市县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年度项目资金安排、项目工作进展等情况。其中,年度资金安排应包括项目学校名单、项目内容和资金额度,在市县教育部门的门户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年。

  对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市县教育部门应当在项目学校公开立项、实施、验收等全过程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实行省、市县重点检查、定期巡查、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将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效果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  强化审计监督,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配合审计部门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每年重点审计内容,进行全程跟踪审计。要以阶段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纠正、解决问题,变事后追究为事前防范。

  第二十六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补助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市县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或者实施细则。由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投资安排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教财〔2016〕2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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