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信托
http://zige.eol.cn 来源: 作者:考试吧 2014-11-07 大 中 小
第六节 信托
一、银行代理信托类产品的概念(★★★)
(一)定义
银行代理信托类产品是指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二)特点
信托具有以下特点:(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制度;(2)信托财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3)信托经营方式灵活、适应性强;(4)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5信托管理具有连续性;(6)受托人不承担无过失的损失风险;(7)信托利益分配、损益计算遵循实绩原则;(8)信托具有融通资金的职能。
(三)种类
信托的种类可根据形式和内容的不同进行划分。
按信托关系建立的方式可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按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性质不同可划分为法人信托和个人信托。
按信托财产的不同可划分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
二、信托类产品的流动性及收益情况
1.流动性 信托产品是为满足客户的特定需求而设计的,因此,缺少转让平台,流动性比较差。
2.收益情况 _ 信托机构通过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而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受益人所有。同时,信托机构处理受托喇产而发生的亏损全部由委托者承担。信托财产运作中产生的收益越多,受益人得到的回报就越多。 信托资产管理人的信誉状况和投资运作水平对资产收益有决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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