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网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第二节 个人理财业务活动涉及的相关行政法规

http://zige.eol.cn  来源:  作者:考试吧  2014-11-07    

金融类 财会类 医药类 建造类

  第二节 个人理财业务活动涉及的相关行政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该条例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

  第二十九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4)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

  (5)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6)办理国内外结算;

  (7)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8)代理保险;

  (9)从事同业拆借;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保管箱服务;

  (12)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13)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三十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4)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

  (5)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6)办理国内外结算;

  (7)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8)代理保险;

  (9)从事同业拆借;

  (10)提供保管箱服务;

  (11)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12)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国银行分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三十二条外国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其总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外国银行代表处可以从事与其代表的外国银行业务相关的联络、市场调查、咨询等非经营性活动。

  外国银行代表处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代表的外国银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民币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

  (2)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前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期限自外 国银行分行设立之日起计算。

  

分享到 更多

收藏此页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教师资格课程随意学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内容推荐
金融类
eol.cn简介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京ICP证140769号 | 京ICP备12045350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236号
版权所有 北京中教双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OL Corporation
Mail to: webmaster@eo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