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个人理财资金使用管理
http://zige.eol.cn 来源: 作者:考试吧 2014-11-07 大 中 小
第二节 个人理财资金使用管理(★★★)
个人理财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与代理理财产品不同,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会聚的资金需要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条件下,按照理财计划的要求进行投资和管理。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为了规范理财资金的使用,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其中包括《关于进一步观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通过这几个文件,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的使用实现了动态监管。
1.《办法》有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使用的规定
根据《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资金使用与核算有以下要求:
①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的约定管理和使用。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
②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④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⑤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2007年11月28日下发的《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发生重大收益波动、异常风险事件、重大产品赎回、意外提前终止和客户集中投诉等情况,各商业银行应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理财产品存续期结束后,各商业银行应对产品收益实现情况、发生的风险和处置情况,以及客户满意度等作出后评价,并将产品后评价报告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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