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将“中间仲裁”引入我国建筑业
http://zige.eol.cn 来源: 作者:考试大 2010-12-07 大 中 小
目前,业内一些关心建筑业法制建设的人士抓住《建筑法》修改的契机,努力推动将“中间仲裁”写入《建筑法》,意于以此促进建筑企业经济纠纷的解决。笔者不揣浅陋,试图通过对“中间仲裁”制度的辨析,结合我国目前司法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阐释几点意见,唯期有所助益。
关于“中间仲裁”的主要内容及来由
中间仲裁作为解决建筑业纠纷的一种方式最早得到法律确认,是在1996年的英国。根据英国《1996年住宅许可、建造和重建法》,中间仲裁制度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定性。中间仲裁是法律规定的,无论在当事人工程合同中是否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而采用该程序。
(2)时间安排。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对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启动中间仲裁,在通知后7日内选定一自然人为裁决者,并将争端提交裁决者,裁决者在收到申请后28日内或当事人约定的日期内作出裁决,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经过申请人同意可以延长14日。
(3)可裁事项和裁决的范围。基于工程合同的任何争议均可提交裁决,包括对工程师的任何证书的签发、决定、指示、意见或估价的任何争端。裁决的范围是申请人提交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同意的相关事项以及作出有效裁决依赖的事项。
(4)程序规则。英国法并没有对中间仲裁的程序作出规定。实践中裁决的程序是由当事人约定,或者采用一些民间组织制定的有关规则。在英国比较着名有CEDR(Center for EffectiveDisputer Resolutions)程序规则、TeCSA(Technology And Construction Solictors Association)规则。
(5)裁决者的权限。裁决者有权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供资料、现场调查、询问专家和其他合同方,有权组织会审、促成各方达成解决协议、作成最终裁决。
(6)裁决。裁决是书面的,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执行。当事人如果不服该裁决可以一致同意该裁决无效;如果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以请求诉讼或者仲裁(如果约定仲裁时),但是仲裁和诉讼不影响裁决的执行,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直至该裁决被推翻。另外,当事人可以约定该裁决是终局裁决。实践中,除存在欺诈和明显的错误,法院和仲裁机构一般会直接采纳中间仲裁的裁决。 中间仲裁制度在英国得到国内法确立后,又被许多国家所效仿。一些国际组织也在发展这一制度,比较着名的就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FIDIC)和世界银行(WB)。在时间安排上,FIDIC和WB都远远长于英国的程序。FIDIC规定:一方向另一方发出提交裁决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双方应共同指定一个争端裁决机构并向其提出申请。裁决机构在接受申请84天内,或在其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时间内作出裁决。如果任一方不满意,可在收到裁决的28天内将其不满通知对方,引起下一步争端解决程序。
关于“中间仲裁”的法律属性及称谓
仔细考究,所谓中间仲裁就是一种介于民间调解与仲裁(或诉讼)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其概念可以表述为: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的某些事项发生争议,应该在争议事件发生起的特定时间内或者有权随时向中立第三方提交裁决;第三方有权并有义务在较短时间内对该争议进行裁决,裁决结果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执行;除非该裁决被仲裁或者诉讼推翻,仲裁和诉讼不影响裁决的执行;如果约定或特殊情况下该裁决是终局性的,则当事人不能求助其他程序复审。中间仲裁的萌芽应该是专家意见。但是专家意见仅仅是建议,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后来,专家意见慢慢发展为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专家裁决。在专家裁决的基础上,逐渐发展成为中间仲裁。
如果只因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处于调解和仲裁之间的“中间环节”而将其称为“中间仲裁”,有些牵强。将其称为“中间仲裁”,也很容易与仲裁法律制度中的相关概念相混淆。因为在仲裁制度中,也有“中间仲裁”,它是指仲裁庭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查明了一部分事实或部分问题,为了便于审理其他问题和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已查清的部分问题所作的裁决。这种裁决称为部分裁决,在我国《仲裁法》中也称先行裁决。有的学者又通过追溯起源,根据英文将这一纠纷解决方式的名称翻译为“法定裁决”。但是,是指裁决程序法定还是指裁决结果法定,定义不准,仍欠推敲。
如果与仲裁或者诉讼相比较,无论是从起承环节还是从裁决机构、裁决结果及其效力等方面来考虑,将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定性为“准仲裁”似无争议。既在目前我国语境下来探讨和观察,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就是一种“仲裁前置”制度,类似于将行政手段与仲裁手段并用的劳动争议仲裁。如果从这个角度来说,将其命名为“建筑争议仲裁”或者“建筑行业仲裁”也许更合适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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