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河北省教育厅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河北省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的意见》。意见对民办幼儿园审批,教师准入等具体内容作了规范。
按照文件要求,举办民办幼儿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涉及中外合作举办的民办幼儿园,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审批。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对具备办园标准,符合办园条件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要到民政、物价等部门办理登记、收费许可等相关手续。对于民办幼儿园教师,意见要求,要严格实行民办幼儿园教师准入制度。今后民办幼儿园聘用的教师,必须具有幼儿教师资格。对目前在民办幼儿园从教但没有幼儿教师资格的教师,要限期取得相应资格。到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工作。
意见同时对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做了具体规范。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报经物价部门审核备案,办理收费许可证,并进行公示。未经审核备案,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审批机关及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法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对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问题严重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其停止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同时,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教育、公安、安全监管、城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未经审批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全面排查,集中开展清理整治。对整改后仍不达标或根本不具备基本办园条件,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所在县(市、区)政府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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