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含对口升学)招生工作。
第二条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专科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 学校国标代码:13782
第九条 办学地点: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迎宾路666号
第十条 办学特色:秉承“明德、至爱、励学、善思”的办学历史传统,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的办学方向,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服务兴校、特色名校”战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以教学科研为中心,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根本,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技能型高级医药卫生专门人才,成为一所省内外知名的医学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保证招生工作中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实施“阳光工程”。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为保证各专业招生计划分配科学性、合理性,立足自身优势突出办学特色,学校综合考虑高等教育及专业发展形势,社会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求状况,在分配各专业招生计划上征求各学院及相关职能处室的建议,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确定当年各专业招生计划,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批。
第十四条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专业、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审核后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主要有两个公布渠道:一是由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学校通过招生简章及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按照生源所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七条 对进档考生,采取“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录取专业。对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外语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退档原则:对不服从调剂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宜录取的考生,学校给予退档。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和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男女比例:不限制。
第六章 收费标准、奖学金及贫困生资助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按照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学费:护理类专业5280元/生/年;其他医学类专业4800元/生/年;理工类专业42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2000元/生/年。
住宿费标准:四人间1000元/生/年,六人间800元/生/年。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000元/年——4000元/年。学校奖学金:学校设立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每学年按不同等级奖励金额:1800元、1200元、800元。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及困难资助:学校建立、健全和完善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奖减助贷补并举的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第二十四条 申请条件和评审程序
具体申请条件和评审程序请按照《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校学字[2017]63号)。
凡在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1、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2、学籍异动未满一年者;
3、课程考核有不及格者。
第二十五条 相关要求
1、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要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评审结果在本学院网站予以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学院上报材料汇总审核后,在学生处网站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学生提出异议,一经核实,将取消该名额,且不予补报;
3、根据财务管理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不准以现金形式发放,届时,学校财务处将通过银行统一发放至获奖学生的华商农业商业银行卡(由学校财务处为在校学生统一办理的银行卡)内,特告知获奖学生并注意查收。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由于考生和家长轻信非法招生宣传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我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第八章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联系地址: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迎宾路666号
咨询电话:(0370)3251006、3251076
QQ: 2443109151
http://www.sqyx.edu.cn
E-mail: sqyzz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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