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分类细目】职业标准与技能鉴定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5.05.08
【实施日期】2005.05.08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发〔2005〕4号
【主 题 词】劳动 职业技能 标准 通知
关于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推动开展了
形式多样的职业培训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由于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
员所掌握的职业技能还比较单一,短期内难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
就业存在一定困难。为解决这部分人员的职业能力评价问题,经研究,我部决定选择部分地
区探索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在广泛开展社会化职业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用职业技能考核,核发单项职业能力
证书,提供公共职业能力认证服务,以此探索建立单项职业能力评价体系,为农村转移劳动
力和下岗失业人员提高就业能力服务。
二、试点地区
试点工作主要依托吉林、上海、浙江、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
新疆等劳动力输出输入数量较大的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进行。每个试点地区要确定1-2
个试点城市,作为我部重点指导和联系城市。
三、主要内容
(一)选择就业需求量大、操作技能简单易学的就业技能进行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
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农村准备转移就业的劳动力、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及其他各类人员均可自
愿申请参加单项职业能力考核。对企业职工开展的单项职业能力考核,由试点地区劳动保障
部门根据企业申请统筹组织实施。
(二)结合就业需求,研究提出单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要参照《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规
范要求》(附件1),组织开发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经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并向社
会公布后,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三)比照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要求和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试点
地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公布的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自主
组织命题,依托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织考核。因企业要求,确需在工作现场进行考核的,
要进行统一安排。
(四)对参加考核合格的人员,由试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颁发写实性单项职业能力证书,
该证书是劳动者能够熟练掌握并应用某项实用职业技能的证明,表明劳动者具备了从事某职
业岗位所必需的基础工作能力。
单项职业能力证书由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制定统一式样和编号办法,由试点地区劳动保障
部门免费发放。
四、试点工作要求和安排
(一)试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要成立工作指导小组,由培训、鉴
定、就业等相关部门参加,切实加强领导,稳妥推进,加强监控,确保质量。
(二)分阶段组织推动试点工作。2005年5-6月,制定试点方案,确定重点城市,论证
提出考核项目,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7-12月,具体组织开展考核与
发证工作。2006年1-3月,对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和技术方案,
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和鉴定中心。
(三)试点工作中,要按照规定派遣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规范考核过程,监督考
核结果,加强质量管理。试点地区中的劳动力输出地需要跨地区组织考核,应由输出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商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试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商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核定单项职业能力考核收费项目
和标准。试点工作中,要坚决防止强行组织培训鉴定和收费。要采取措施,降低考核鉴定成
本,对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低收入群体,要适当降低收费标准或实行免费。要争取有关
部门支持,将有关考核鉴定费用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范畴。
(五)为指导试点工作,我部通过中国劳动力市场网(www.lm.gov.cn)和国家职
业资格工作网(www.osta.org.cn),公布试点政策,公开各地试点方案及考核项目,
开展政策咨询、技术支持和质量监控工作。各地在试点工作中取得的进展及遇到的问题,请
及时与我部培训就业司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