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牡丹江市为金保工程建设示范城市的函
关于增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牡丹江市为金保工程建设示范城市的函
【内容分类】综合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颁布日期】2005.08.18
【实施日期】2005.08.18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信息函〔2005〕18号
【主 题 词】劳动保障 金保工程 函
关于增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牡丹江市为金保工程建设示范城市的函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增加我省金保工程示范城市的请示》(黑劳社函[2005]124号)收悉,经研究
并报请部领导同意,现回复如下:
1.同意增补你省哈尔滨市、牡丹江市为金保工程建设示范城市。但考虑到按照你省数据
中心规划方案,牡丹江市的数据中心集中在省里,不单独建数据中心,将牡丹江市纳入你省
省本级统一考核范畴,与省本级一并考核和评估。
2.请你厅督促和指导哈尔滨市和牡丹江市按照我部金保工程建设有关文件的要求,做好
与全省信息系统建设的沟通和协调,加大推进力度,完成金保工程建设的各项任务。
3.请你厅组织哈尔滨市和牡丹江市按照我部《关于报送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的通知》(劳社信息函[2005]9号)和《关于开展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劳社信息函[2005]7号),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开展现状自评工作,并将实施方案和自评
情况于9月15日前补报到我部信息中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