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补四川省阿坝等三个市州为金保工程建设示范城市的函

关于增补四川省阿坝等三个市州为金保工程建设示范城市的函

【内容分类】综合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颁布日期】2005.08.18

【实施日期】2005.08.18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信息函〔2005〕16号

【主 题 词】劳动保障 金保工程 函



关于增补四川省阿坝等三个市州为金保工程建设示范城市的函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请增加我省金保工程示范城市的函》(川劳社函
[2005]239号)收悉,经研究并报请部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1.同意增补你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眉山市和攀枝花市等三个市州为金保工程建设示
范城市。请上述三个市州按照我部金保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和规范,加大推进力度,切实起
到示范作用。
2.请你厅组织上述三个市州按照我部《关于报送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劳社信息函[2005]9号)和《关于开展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劳社
信息函[2005]7号),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开展现状自评工作,并将实施方案和自评情况于
9月15日前补报到我部信息中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就业法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