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通知

关于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分类细目】劳动保障监察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5.08.23

【实施日期】2005.08.23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发〔2005〕22号

【主 题 词】劳动保障 监察标志 通知



关于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有利于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社会监
督,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决定统一全国劳动保障监察
标志,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工作的认识。《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
检查,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劳动保障监察标志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员
代表国家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权的身份象征。统一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对于增强劳
动保障监察员的责任感和纪律性,坚持执法为民,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
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工作,加强对劳
动保障监察标志的发放和管理,通过规范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督促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
行使监察职权,树立和维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全国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分为胸牌和臂章两部分(见附件2)。
(一)胸牌的式样为:长方形图形(长:82mm,宽:20mm),银灰底色,金属质地,上半部
分为藏蓝色的“国家劳动保障监察”字样。下半部分是统一编号,号码由两部分组成:第一
部分共两位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号;第二部分共六位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统一编号,并用汉语拼音字母区分专职监察员(Z)和兼职监察员(J)。两部分号码之间用横线
“—”联接。例如:北京市某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为01—Z00001,某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为
01—J00001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代号详见附件1。
(二)臂章的式样为:藏蓝底色加黄边,盾牌形状,象征威严和保护力度。 中间的“执
法带”表示代表国家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权,担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神
圣使命;“LABOUR INSPECTION”为国际通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英文表述;下部的标志,天
安门代表中国,其周围的齿轮和麦穗象征以工人和农民为主体的广大劳动者,具有广泛的代
表性;底部的“橄榄枝”象征和平。整体表现出劳动保障监察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
旨。
三、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制作和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
订制。各地要做好发放和管理工作。为体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严肃性,劳动保障监察标志
应当佩戴在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工作服上。劳动保障监察员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时,
必须服装整洁,规范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同时,劳动保障监察臂章图案可用于监察执法
专用车、监察专用设备和有关监察对外公示的物体上。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要按照国务院
2005年工作要点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队伍建设”的要求,以贯彻《条例》为
契机,加强与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争取在今年内全国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或监
察局)全部建立,市(地)、县(区)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全面建立,形成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
并充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政意识,推进行政执法
责任制建设,促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规范化、制度化。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