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分类细目】劳动保障监察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件

【颁布日期】2005.12.19

【实施日期】2005.12.19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发〔2005〕12号

【主 题 词】劳动 社会保障 监察 通知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
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效率,现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劳动保障监
察案件撤销立案的事项通知如下: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
案。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三)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
务承受人的;
(四)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五)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
(六)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
或诉讼程序办理的;
(七)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
(八)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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