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报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上报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文件
【颁布日期】2006.01.19
【实施日期】2006.01.19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发〔2006〕8号
【主 题 词】劳动 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方案 通知
关于上报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山西、上海、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同意,批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
下简称个人账户)试点省份,请抓紧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现就试点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提出如下原则要求:
一、关于做实个人账户的范围。2006年1月1日之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不做实;
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以后的缴费逐步做实;之后
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二、关于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2006年统一从3%起步做实个人账户,以后逐步提高。
三、关于做实个人账户的财政补助。对试点的中西部地区,按照在东北三省试点时中央
财政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即做实到5%的部分,每做实1个百分点中央财政补助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