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社会保障其他文件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
【颁布日期】2006.02.06
【实施日期】2006.02.06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发〔2006〕10号
【主 题 词】劳动 社会保险 意见 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切实加强社会保险经
办能力建设,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
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是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全
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保险事业持续发展和保证社会稳定具
有重要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
划安排,精心组织实施,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各地在贯彻执行《意见》过程中好的
做法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六年二月六日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构建与社会保障制度相适应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全面
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
建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
力的具体体现,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
发展的重要内容。经过多年努力,各级经办机构的组织、思想、作风建设得到加强,管理服
务水平明显提高,较好地完成了党和政府赋予的社会保险经办任务,为维护劳动者权益、促
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在人口老龄化、
城镇化和就业方式多样化的形势下,经办工作范围、内容、对象和方式都发生深刻变化,管
理体制、工作机制、管理水平、工作条件和人员素质等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加强经办能力
建设,实现社会保险经办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
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抓住机遇,积极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政府转变职能和社会保险
事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经办管理,改进工
作作风,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把经办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加强经办能力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
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要求,以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政策、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为
前提,以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为核心,以科学管理和优质服
务为基础,以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和优化经办资源配置为重点,切实维护参保单位和广大劳
动者社会保障权益。
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按照实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
的要求,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运转协调、业务规范、操作便捷、信息
畅通、服务优质的运行机制;与统筹层次相适应、事权划分清晰、机构设置科学、人员管理
规范的管理体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符合社会保障工作基本规律、有利于经办职能发
挥的保障机制;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经办工作队伍,切实担负起
落实党和国家社会保险政策的责任。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要按照总体目标的要求,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不断提高学习能力、执行法规政策能力、管理能力、服务能力、防范风险能力和创新能力,
全面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三、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不断提高学习能力
各级经办机构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学习型组织、开展大规模干部培训的要求,切
实把提高学习能力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紧抓好。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业
务知识以及相关学科知识,不断提高经办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中青年骨干的积
极性,开展丰富多彩的读书活动和理论与实务研究活动,努力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坚持理
论联系实际和学以致用的学风,注意借鉴汲取国内外先进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经验,提高解
决实际问题和化解矛盾的能力。
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
18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培训制度,科学制订培训计划,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
不断提高经办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积极开展学历教育和中短期岗位培训等多层次培
训工作,明确各级各职人员学习目标、任务以及考核验收标准,确保培训质量。逐步实行持
证上岗制度和新进人员实习锻炼制度。“十一五”期间,要保证每位工作人员至少接受一次培
训。同时,积极开展街道社区从事社会保障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不断提高执行法规政策能力
各级经办机构要强化执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的意识,提高执行能力,全面落实各项社会
保障政策。要科学制定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工作计划,统一规范政策,加强工作协调配合,
做到应保尽保,让更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障。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
大征缴力度,严格执法,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从严查处瞒
报、少缴社会保险费和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始终把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
额支付作为首要任务,确保劳动保障“十一五”规划中各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目标的完成。
加大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公共传媒,扩大宣传深度和广度,为落实社
会保障政策法规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积极参与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建立与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协查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参
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制度的平稳运行。
(三)不断提高管理能力
完善管理机制,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规程,整合经办资源,提升管理手段,不断提
高科学管理能力和水平。积极适应新形势,不断优化经办模式,逐步从“专管员制”向“柜
员制”管理过渡;建立经办机构内部监督制度,严格经办人员的准入资格,增强内部制约。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登记、审核、申报、征缴、支付、关系转移等业务规程,规范单位和个
人的参保、缴费行为,准确审核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和支付标准。推动社会保险费的统一
征收和统一稽核,降低管理成本,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结合“金保工程”实施,
科学规划信息系统建设,正确处理系统建设与业务经办的关系,以信息化促进经办工作的规
范化,不断提高信息采集、记录、查询、应用及其他各项业务经办水平;要把联网数据的采
集整理放在突出位置,争取在2年时间内完成整理、核对工作,管理基础较好的地区在1年
内完成;要积极开展数据的应用工作,为社会保险业务、公共服务、基金监督和宏观决策提
供可靠的数据分析依据。
(四)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为参保对象“记录一生、服务一生、管理一生、受益一生”的
理念。规范服务标准。各地在2006年底前要统一办事规程,明确窗口服务项目,规范员工仪
表举止,统一服务用语;继续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改进服务方式。充分利用银行、邮局、医疗机构和药店等社会服务资源,形成覆盖全社会的
服务网络;加强对社会服务机构的合同管理,实行定期考核,构筑方便实用、技术可靠、多
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改善服务环境。合理确定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不断
改善服务条件、完善服务措施,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服务场所;统筹规划经办服务大厅
的建设,力求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落地临街;设立电脑查询、电话查询和面对面个性化咨
询服务,积极探索网上申报、缴费、结算等,为广大参保者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
继续深入贯彻《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
16号),强化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的主导地位。继续
开展行风评议和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大力宣传系统先进典型,培育社保文化,加强经办
系统思想作风建设。
(五)不断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严禁发生挤占挪用
行为,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要按照各项社会保险的特点确定不同的监测和预警目标,建立
社会保险基金监测预警体系;积极探索建立基金精算报告制度,对基金中长期运行情况进行
监测和评估;科学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并切实组织实施,确保基金的收支平衡和
制度平稳运行。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健全并落实系统维护、网络管理、信息采集、信息修改
等管理制度,重要数据实行备份和异地存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社会
保险经办业务档案管理,尽快建立规范的档案资料中心,保证各种资料的安全和完整。
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完善制度入手,实行重点业务办理情况公示、公告制度;待
遇计发、基金拨付等业务环节,要实行初审、复核双审制;对基金存储、基金调剂、缴费基
数核定以及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等项工作,要坚持集体决策、公开透
明,防止暗箱操作。坚持经办机构负责人述职述廉制度,自觉接受参保对象和社会各界监督,
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
(六)努力提高创新能力
各级经办机构要自觉树立创新意识,努力提高创新能力。结合实际并借鉴国际国内社会
保险管理的最新发展趋势和经验,制定本地经办机构中长期发展规划。围绕建立完善的社会
保障体系,进一步理顺经办机构的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设置机构岗
位,逐步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和标识。适应人口老龄化和参保人员多层次服务需求的
需要,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积极开展老年护理服务,推动退休人员公寓
等养老工程建设,改进退休人员社区和工伤人员医疗服务管理方式,不断提高他们的生活质
量。
四、加强对经办能力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是一项关系到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系统工程。各级劳动保障部
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劳动保障部将成立加强经
办能力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国经办能力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加强经办能力建设
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实施经办能力建设工程。同时,将在全
国建立一批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示范大厅和若干个街道社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示范单
位,确定部分中心城市进行社会保险经办工作“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试点。各级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特别是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
专门的工作班子,按照部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的发
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着力解决与
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密切相关的机构、编制、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问题,为全面提高经
办能力创造条件。各省区市的实施方案于2006年6月30日前报部备案。
各级经办机构要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下,结合经办工作实际,全面落实能力建设的
各项工作,努力在提高人员素质、强化政策落实、优化业务流程、实施规范管理、提供优质
服务等方面实现突破。注意发现、培养和宣传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的典型,立标杆、树样板,
以点带面地开展工作,确保把经办能力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