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电影电视演员等十个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电影电视演员等十个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分类细目】职业标准与技能鉴定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6.04.02

【实施日期】2006.04.02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发〔2006〕7号

【主 题 词】劳动 职业技能 标准 通知


关于印发电影电视演员等十个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文化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
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部和文化部共同制定了电影电视演员等10个
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现印发试行。

附件: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目录


二○○六年四月二日


附件

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1 2-10-03-01 电影电视演员
2 2-10-03-03 舞蹈演员(芭蕾舞演员)(※)
3 2-10-03-06 歌唱演员(美声唱法演员)(※)
4 2-10-03-06 歌唱演员(民族唱法演员)(※)
5 2-10-03-06 歌唱演员(流行唱法演员)(※)
6 2-10-04-01 民族乐器演奏员(二胡、板胡演奏员)(※)
7 2-10-04-01 民族乐器演奏员(阮乐演奏员)(※)
8 2-10-04-02 外国乐器演奏员(弦乐演奏员)(※)
9 2-10-05-12 演出监督
10 2-10-06-04 书法师
注:※号为该职业编码下的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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