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工程的通知
关于实施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工程的通知
【内容分类】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分类细目】职业培训机构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开发银行
【颁布日期】2006.04.08
【实施日期】2006.04.08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发〔2006〕14号
【主 题 词】劳动 农民工 培训 通知
关于实施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工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各分行、代表处:
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一个时期,我国产业工人的新生力量将主
要来自农村。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精神,提高我国产业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整体素质,增强培养技术工人的能力,解决国民经
济发展中技术工人严重短缺这一社会发展瓶颈问题,增强国民经济发展后劲和国际竞争力,
劳动保障部与国家开发银行决定联合组织实施“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
程”)。现将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
提高我国产业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整体素质、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为宗旨,着眼于增强培养技
术工人的能力,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职能优势,合理运用国家相关扶持政
策和开发性金融政策,坚持信贷市场化运作,重点扶持技工学校和公共实训基地扩大农民工
培训规模,使其成为培养技术工人的主阵地。
二、目标任务
(一)从现有近3000所技工学校中,优选100所基础好、后劲足、社会认可度高的技工
学校,运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给予重点扶持,使其充实培训设施,改善办学条件,扩
大招生规模,在农民工职业培训中发挥示范作用。
(二)从现有300个地级以上城市中,优选100个人口规模大、产业密集、职业培训机
构集中、劳动者职业培训需求旺的区域性中心城市,运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给予重点
扶持,使其在较短时间内建立、完善公共实训基地,带动职业培训集约化。
三、保障措施
(一)制订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设规划。劳动保障部根据国家产业调整和发展趋势,
结合目前产业工人队伍技术构成、职业培训资源结构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组织编制国家
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设规划。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也要根据本地情况,结合技工学校结构
调整和实训基地建设布局,组织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设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设规划须报劳动保障部备案。工程全面启动
后,未纳入国家和省级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设规划的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不予支持。
(二)建立协调机制和工作管理平台。劳动保障部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建立工程协调领
导小组,负责工程重大事项的决策。工程协调领导小组下设专家委员会和项目管理办公室。
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设规划以及规划建设项目提出评审意见,为决策提
供咨询服务。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开发、遴选、行业评审、监管和验收。省
级劳动保障部门与国家开发银行分行也要共同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
负责工程项目的开发、遴选、推荐、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省级协调机构还
可以依托市级政府建立市级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各级劳动保
障部门与国家开发银行要将工程组织实施和工程贷款纳入本部门的目标管理和政绩(业绩)
考核,建立健全工程的组织管理体系,明确贷款风险控制责任。
(三)对工程提供资金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对纳入国家和省级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设
规划的项目自主进行贷款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给予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的中长期贷款。贷
款运作与管理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制定的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设项目贷款工作指导意见执
行。对于正式纳入省、地(市)、县三级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建(已建或新建)的政府信用
类融资平台或当地政府承诺补贴还款、贷款本息偿还有保障的项目,优先保证贷款投放,实
行优惠利率,利率降幅不超过10%,优惠期限不超过5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农
民工工作综合协调职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财政和国债资金的支持。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单位,劳动保障部将授予其“农民工
培训示范基地”称号,并将其认定为农民工培训定点机构;符合条件的,将其确定为国家高
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承担相应培训任务,享受相应扶持政策;优先安排其承担职业资格鉴定
培训考核任务;优先安排其参与国际组织在我国实施的技术援助项目;支持其发挥品牌优势,
整合社会资源,实行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发展。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工程项目
单位所在地政府在建设用地、财政贴息、招生以及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实施步骤
(一)2006年上半年为工程启动和试点阶段。主要任务是:
1.建立工程的组织体系;
2.制订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设规划;
3.完成工程试点项目的开发、遴选、推荐、评审和贷款投放;
4.初步建立工程项目的操作规程。
(二)2006年下半年为试点总结和工程推动阶段。主要任务是:
1.完成试点工作总结;
2.完善工程项目的操作规程;
3.召开工程推进会,部署工程全面实施工作;
4.完成一批工程项目的开发、遴选、推荐和评审;
5.完成2007年度工程项目开发和实施计划编制工作。
(三)2007年—2010年为工程全面推进阶段。主要任务是:
1.对列入国家规划和省级规划的项目,分期分批进行滚动式开发,成熟一批,实施一批;
2.每年第四季度,由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各地编制下一年度的工程项目实施计划;
3.每年年底召开工作会议,对本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对下一年度工作进行部署。
五、有关要求
(一)为了搞好试点,积极稳妥地推进工程的实施,劳动保障部会同国家开发银行制订
了《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工程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现随文下发,请各地遵照执行。如遇
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报告。
(二)为了规范工程项目贷款工作,国家开发银行近日将下发《关于农民工培训示范基
地建设项目贷款工作指导意见》,各省级分行要根据指导意见抓紧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规程,实
现项目贷款操作规范化。
(三)为了对工程的实施提供政策支持,劳动保障部将制定支持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
设的扶持政策。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也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的扶持政策,支持
工程项目实施。
附件:1.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组成名单
2.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工程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二○○六年四月八日
附件1
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组成名单
组长:张小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刘克崮 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
成员:于法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司长
李保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司长
刘 康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主任
游 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所长
张 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
冀忠实 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局长
周荣卫 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发展局副局长
郭晓东 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高级客户经理附件2
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工程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为了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开
发银行关于实施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工程的通知》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试点的目标、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试点目标:建立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的运作机制和制度框架,为工程全面实施奠定
制度基础并积累经验。
(二)基本原则:积极稳妥,紧密配合,优选项目,分步实施,构建机制,防范风险,
积累经验,提供借鉴。
(三)主要任务:完成试点项目开发、遴选、评审和贷款工作;并通过试点项目的实施,
完善工程的决策机制、项目标准、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建立信贷风险防范和偿还贷款本息
的长效机制。
二、项目单位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技工学校
1.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资产和财务状况优良;
2.专业设置符合市场需求,毕业学员就业率在95%以上;
3.招生情况好,在校生超过3000人,农村生源超过60%;
4.地方政府积极支持,扶持政策明确、有力;
5.领导班子团结,主要领导能力强。
(二)公共实训基地
1.地(市)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法人实体;
2.面向社会开放,具备实际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功能;
3.具备纳入省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规划的条件;
4.地方政府积极支持,扶持政策明确、有力;
5.领导班子团结,主要领导能力强。
三、项目包含的基本内容
(一)校区、校舍、实训场所及配套设施的改造、扩建、新建;
(二)教学、实训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维修、添置。
四、项目的开发、遴选和推荐
(一)试点项目由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发、遴选和推荐。
(二)项目开发,须委托具备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
(三)项目遴选,应综合考虑产业发展趋势、劳动力市场供求等外部环境和项目单位自
身条件、偿贷能力等内在因素。
(四)推荐项目,应具备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设规划的
条件,同时应获得所在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同意立项的承诺。
(五)向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推荐项目,须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推荐函;
2、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
4、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复文件。
五、项目的评审和下达
(一)对各地推荐的试点项目,由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专家委员会进行行
业评审,评审后出具行业评审意见书。
(二)经行业评审合格的项目,由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下达批复文件,并将项目汇总情
况报国家开发银行备案。
(三)项目贷款申请由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受理,并按照国家开发银行有关规定自主进行
贷款评审。
(四)经贷款评审合格的项目,由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下达实施计划;由国家开发银行
安排贷款投放。
六、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一)试点项目确定后,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应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并协调相关各方尽
快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及时启动项目实施工作。
(二)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进度,不得挪
用贷款资金。否则将终止项目贷款和扶持政策。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各方加强动态管理,确保
项目的质量和进度,防范贷款风险。必要时,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将组织相关各方对试点项
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四)项目竣工后,由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各方进行评估验收。
七、其他
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通知》要求尽
快成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管理办公室,并将办公室名单、电话、地址及邮政编码
等情况报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