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在劳动保障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功表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在劳动保障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功表彰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综合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6.04.06
【实施日期】2006.04.06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函〔2006〕74号
【主 题 词】劳动 社会保障 表彰 通知
关于对在劳动保障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功表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的两
个文明建设,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激发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
造性,推进劳动保障事业与时俱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劳动保障部决定,
对近年来在劳动保障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记一等功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等功集体的评选范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的直属单位,市(地)、
县(市)劳动保障局及其直属单位。省级劳动保障厅局不参加评选表彰。
一等功个人的评选范围为各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人员。厅局级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
表彰。
评选表彰工作要面向基层,“窗口”单位和基层工作人员要占一定比例。
2000年和2002年已获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一等功集体和一等功个人,除
做出新的突出贡献的,一般不列入本次评选表彰范围。2005年已获得优质服务窗口表彰的集
体可以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一等功集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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