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的通知
【内容分类】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分类细目】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6.04.28
【实施日期】2006.04.28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发〔2006〕16号
【主 题 词】劳动 培训 计划 通知
关于印发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
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
35号)精神,我部研究制定了《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
落实目标任务,抓好组织实施。请各地于2006年5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和工作安排报我部。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
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
35号)要求,加快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化高技能人才,带动技能劳动者队伍素
质整体提高,我部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实施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一)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从提高企业竞争力出发,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
展对高技能人才的迫切需求,重点依托行业企业,充分发挥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各类
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校企合作,加快培养一大批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
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二、目标任务
(二)在完成“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的基础上,力争“十一五”期间在全国培
养新技师和高级技师190万名,培养高级技工700万名,使高级技能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
占技能劳动者比例由20%提高到25%以上,其中,技师、高级技师由4%提高到5%以上,
并带动中级和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建立培养体系完善、评价和使用机制科学、激
励和保障措施健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三)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快形成技师培养的新方法。要指导行业组织结
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及高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做好需求预测和培养规划。指导各类
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名师带徒制度和技师研修制度,鼓励各类企业结合生产实际,
充分发挥企业培训基地作用,通过岗位培训、技术交流、研发攻关等多种形式,促进新技师
成长。有条件的行业企业可以选派优秀技术工人在国内或出国培训研修。要落实培训、考核
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为技术工人岗位成才创造条件。要总结完善企业培养技师的
办法,推广行之有效的技师培养经验,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四)建立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制度,创新后备技师培养模式。要规范高级技工学
校和技师学院办学方向和培养标准,深化教学改革,紧密结合企业岗位需求,确定和调整各
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与合作企业共同制定培养计划。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以
及其他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中开展预备技师培养试点工作,探索通过学校教育方式培养后备
技师的途径和方法。要指导各类企业加强与技工院校的联系,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场所和实
习设备,为技工院校教师到企业生产一线实践提供必要条件,鼓励企业选派优秀技术人员担
当技工院校实习指导教师或兼职教师,组织优秀学员直接参与企业的产品生产、技术攻关等
工作。要整合现有优质培训资源,发挥高技能培训联合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作用,承担新技师
培养任务。
(五)大力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带动培训机构实训水平的整体提高。在继续加强现
有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作用的同时,“十一五”期间,有条件的地方要围绕高技能人才工作
的需要,逐步建设一批面向社会开放的高水平公共实训基地,配备先进的设备设施,重点开
展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以及师资培养、技能竞赛、技术交流和示范性培训等。
(六)完善技师考评办法,畅通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
会考核、企业聘任”的原则,全面推进技师考评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
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突破比例、
资历、年龄、身份限制,对掌握高超技能、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骨干人才,可破格或越级参
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直接
晋升职业资格或优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可依托部分有条件的大型企业,结合企业生
产和科研活动实际,逐步进行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
(七)认真做好职业技能竞赛和优秀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要广泛开展技能竞赛、练
兵比武,组织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各级劳
动保障部门和行业部门要大力组织开展企业职工、职业院校师生和社会各方面人员参加的职
业技能竞赛活动,不断提高竞赛的技术含量和技能水平。定期做好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
能手的评选推荐工作,做好本地区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
(八)切实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待遇水平。要推广部分地区实施技能人才政府津贴的制度,
从多方面对优秀技能人才给予奖励,提高他们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要鼓励企业采取岗位
津贴、专项奖励等激励措施,增加高技能人才的收入,增强其职业荣誉感。
四、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本地区新技师培养的统筹协调工作,
将新技师培养工作列入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点。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技能人才队伍状况,
根据本地区重点行业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情况,认真制定新技师培养计划和实施方案。
我部将下发“十一五”期间新技师培养任务分解计划。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总体目标任
务,结合实际,科学确定本地区的具体目标任务,并层层分解工作任务。要建立目标责任制,
细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尽快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
研究制定校企合作培训高技能人才规划,指导和协调学校和企业开展合作,推动行业企业与
职业院校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
(十)做好基础工作。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的理论研究,加强高技能人才师资队伍
建设,提高师资整体水平,加快技师国家题库建设。积极开展远程培训和仿真模拟教学。编
写和出版一批突出技师培养特色的实用教材。
(十一)落实资金保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目标任务和工作需要,做好高技能人
才工作资金测算,并积极与财政等部门沟通,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
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等工作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努力争取建设公共实训基地的资金投入。要
督促企业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从中落实技师培养经费。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职业教
育发展和改革经费、国家金融机构政策性贷款等资金,支持技工学校的发展。
(十二)加大舆论宣传。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优秀
技能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大力宣传优秀
技能人才楷模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