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湖南安徽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技师学院的意见的函
关于转发湖南安徽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技师学院的意见的函
【内容分类】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分类细目】职业培训机构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6.06.13
【实施日期】2006.06.13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函〔2006〕258号
【主 题 词】劳动 技能 函
关于转发湖南安徽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技师学院的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
办发〔2006〕15号)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特别是发挥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技
能人才培训基地作用,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在规范和发展技师学院
方面,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意见。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
办技师学院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技师学院的实
施意见》转发给你们,供你们在工作中借鉴参考。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技师学院的意见
湘政办发〔2006〕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实施科教兴湘建设创新型湖南战略,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促进职业教
育的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举办技师学院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规划技师学院的发展
技师学院是以培养技师、高级技工为主的高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是高技能人才培养的
重要基地,是职业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举办技师学院,是为了培养我省现代化建设和企业
生产发展急需的,既掌握专业技术理论、又掌握先进操作技术,能够在生产一线解决复杂技
术和工艺难题的高技能人才。
举办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职业教育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坚持
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按照适应市场、突出特色、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方针,我省
主要通过整合、优化和利用现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举办技师学院。
技师学院要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核心,以高技能人才培养为目标。要多层次、多功
能、多形式办学,做到专业设置与企业岗位需要相适应,人才培养与劳动力市场相衔接。重
点培养制造业、服务业以及能源交通等传统领域和信息通讯等高技术领域所需要的技术技能
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人才。
二、举办技师学院的条件
(一)举办主体应是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其高级技工班在校生人数占在
校生总人数的40%以上,举办了两期以上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举办的技师班。
(二)管理人员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较强管理能力。专职院长和副院长熟悉
职业教育,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中层教学和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有职业教育工作经历。
(三)教师队伍结构合理,素质较高,专、兼职结合,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和在校学生
人数相适应。所有教师均具有教师资格上岗证书。
95%以上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本科学历,同时具有相关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
书。
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高级技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以上学历,其中一级实习指导
教师(含技师)及以上专业职务应占80%以上,同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与技师班学生比为1∶20。
各专业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不少于2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双
师型”教师不少于2人;各专业生产实习课程具有专职技师、高级技师或工程师、高级工程
师不少于2人。专职教师中的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技师、高级技师人数不少于教
师总数的30%。
(四)有与学院的学科门类、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场地和校舍,保证教学、实训和师生生
活、体育锻炼与学院长远发展的需要。在校学生规模5000人以上,校园占地面积300
亩以上,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具有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训场所和实习基地,实习、实训场地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
少于8000平方米。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场所,配备具有国内先进技术
水平的生产实训设备(或仿真模拟装置),能满足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技师作业项目实施的要求,
工、卡、量具齐全。
(五)具有在省内有一定影响的品牌专业,专业设置与我省经济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
求相适应,常设技师教学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所设专业具有两届以上高级技能教学实践。
课程设置突出特色。实训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6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
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
(六)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生均经费不低于当地普通高等学校标准。
(七)组建校企联合协作委员会,与两个以上技术设备先进的大中型企业签订校企合作
协议,能满足学员课题实习需要,学员能参与企业技术改造或项目攻关。
(八)适用图书原则上不少于5万册;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教育教学中,电化教学设备
先进,多媒体课件满足教学需要。
按照平等自愿、优势互补的原则,已批准举办的技师学院可选择企业设立技师培训基地,
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三、举办技师学院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程序
主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同时提交论证专家的名单);
3、学校现有办学条件报告(包括管理者和师资情况、教学实训场地及设施设备情况,
近几年办学及毕业生就业情况。其中,实训条件及师资情况应分专业列出);
4、正常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和数量以及相应证明文件;
5、学校今后5年发展规划;
6、学校章程(包括名称,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内部管
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章程修改程序,其
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批程序
1、举办技师学院,由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对所辖教育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后,
达到举办条件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劳动保障厅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考察报告送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
会;
3、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评议通过后,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
劳动保障部备案。
技师学院审批分为批准设立和批准筹设两类。筹设期不超过3年。
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由省直有关部门、院校和企业的专家组成,其中,企业界专家人
数不少于三分之一。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组成人员名单应报省
人民政府备案。
四、技师学院教学管理模式
(一)技师学院的招生对象
1、已取得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高专类院校毕业生;
2、高中毕业生;
3、具有高中(中技、职高)以上文化程度,持有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各
类人员;
4、对职业院校师资进行培训。
(二)技师学院结合生源情况和职业类别可采用学院培养、校企合作或业余函授等多种
办学形式。
技师学院应设立专家咨询机构,学院开设新的专业、拟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方案应提交
专家咨询机构论证。咨询专家中应有不少于2/3来自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同志和生产一
线的技师、工程师。咨询专家名单应报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技师学院实行学分制或选修制,建立弹性学习制度,探索模块化、课题化教学模式。学
员可以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不同职业、不同生源的学分制方案和教学模
块体系构成方案,实施前须经专家论证,并报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对技师学院实行定期办学水平评估。评估标准和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参照
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三)技师学院学员修满规定学分,由学院颁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验印的技师学院毕业
证书;技能考核按照过程化、模块化的方式进行,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评合格,颁发“预
备技师”证书;在企业岗位工作满一年,经企业考核认可,由省劳动保障厅核发技师(国家
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企业聘用后,享受工程师同等待遇。
鼓励技师学院探索与高等院校合作办学,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实现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
证书的有效互通互认。
五、加强对技师学院的综合管理
技师学院实行“谁举办,谁主管”的原则。主管单位应将技师学院的发展纳入本地区、
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重点扶持。省劳动保障厅应加强对技师学院的业务指
导和综合服务,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技师学院在事业经费、建设用地、基建投资等方面参
照高等院校相关政策执行,有关机构编制事项,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受教育者收
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九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技师学院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04〕9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实施科教兴皖和人才强省战略,围绕实施“861”行动计划,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
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创新和发展,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
实施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意见》(皖政〔2003〕34号),经省政府
同意,现就我省举办技师学院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举办技师学院是为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既掌握专业技术理论,又
掌握先进操作技术,能够在生产一线解决技术和工艺难题,开展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高技
能人才。技师学院是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承担职业院校师资培训和进修的任
务。
二、设置技师学院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主要通过
整合、优化和利用现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举办。同时,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
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投资举办技师学院。
三、申报设立技师学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校内实习车间建筑面积
不少于9000平方米。
2.实习工厂或实习基地配备有与专业设置相适应,具有国内先进技术水平的生产设备(或
仿真模拟装置),能满足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技师作业项目实施的要求;工、卡、量具齐全。
3.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技工教育,有企业工作经验,具有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
4.各门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分别配备具有高级讲师及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1
人;各专业生产实习课程至少配备专职技师、高级技师或高级工程师2人。专职教师中的高
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技师、高级技师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30%。
5.专业设置能适应我省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所设专业具有
两届以上高级工培训教学实践。
6.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生均经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普通高等学校标准。
7.与两个以上技术、设备先进的大中型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组建校企联合协作委员
会;能满足学员课题实习需要;学员能参与企业技术改造或项目攻关。
8.适用图书不少于5万册;电化教学设备先进,多媒体课件能满足教学需要;现代信息
技术用于教育教学中。
四、申请设置技师学院,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专家名单);
3.学校现有办学条件报告(其中,实习条件及师资情况应分专业列出);
4.办学正常经费来源、渠道和数量以及相应证明文件;
5.学校今后5年发展规划;
6.学校章程(包括名称,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内部管理
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章程修改程序,其他
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设置技师学院按学校隶属关系,由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向省人民政
府提出申请,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考察,省级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评议通过后报
省人民政府审批。
技师学院审批分为批准设立和批准筹设两类。筹设期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
省级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由省直有关部门、院校和企业的专家组成。其中,企业界专家人
数不少于1/ 3。省级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组成名单须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六、技师学院的招生对象是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高专毕业生,职业院校教师和具有高中以
上文化程度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社会各类人员。
技师学院结合生源实际和职业类别可采用学院培养、校企合作或业余函授等多种办学模
式和模块化、课题化教学模式。
技师学院实行学分制或选修制,建立弹性学习制度。学员可以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
阶段完成学业。不同职业、不同生源的学分制方案和教学模块体系构成方案,实施前须经专
家论证,并报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为确保质量,对技师学院实行定期办学水平评估。评估标准和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七、技师学院学员修满规定学分,由学院颁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验印的技师学院
毕业证书;经鉴定评审机构考评,符合国家技师资格标准的,发给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八、加大对技师学院的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技师学院在经费供给、建设用地、基建投
资等方面按高等院校相关政策执行。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技师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
用的项目和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民办技师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按《民办
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