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信息共享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开展信息共享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容分类】综合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文件

【颁布日期】2006.06.19

【实施日期】2006.06.19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发〔2006〕18号

【主 题 词】社会保障 信息 试点通知



关于开展信息共享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劳动和社会
保障厅(局),人民银行天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石家
庄、长沙中心支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示精神,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
系建设,劳动保障部与人民银行决定开展信息共享试点工作。试点工作首先在北京市、天津
市、石家庄市、大连市、南京市、长沙市、广州市、成都市和西安市等9个城市开展。根据
试点情况,逐步向其他有条件的地区推广。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信息共享试点工作的意义
劳动保障部与人民银行开展信息共享工作,是由国家统一部署,人民银行牵头,包括劳
动保障部等各部门共同参与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高劳动保障
和金融部门的服务水平,促进劳动保障和金融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共建诚信
文明社会。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信息共享的重要意义,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将以信息共享工作为契机,加强政务协同,积极拓展合作领域。
二、试点工作具体要求
共享信息的交换在部一级完成,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数据整理,提高数据质量,按
时向劳动保障部上报数据;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报送征信数据
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加强组织协调对商业银行信贷人员的培训工作,保证社保信息的安全
和正确使用。
试点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及时向劳动保障部
和人民银行反映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有关工作人员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对所知悉的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非法使用企业和个人信息。
试点工作的宣传由劳动保障部与人民银行统筹安排。有关劳动保障部与人民银行共享信
息交换的流程、技术配套等指导文件随后下发。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劳动保障部与人民银行共同起草了《劳动保障部与人民银
行信息共享试点方案》(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刘睦平(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
电话:010-84220715,传真010-84222730
王晓蕾(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电话:010-66194821,传真010-88091571
附件:劳动保障部与人民银行信息共享试点方案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劳动保障部与人民银行信息共享试点方案

一、信息共享的意义
劳动保障部与人民银行共享信息,有利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金融风险,促进
金融和社会保险事业的稳定发展,促进经济与社会和谐进步。
从劳动保障工作看,将部分社保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
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并获得贷款单位名单、欠缴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欠费)单位和应参保
未参保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和账号,有助于提高单位和个人的参保意识,促进单位
履行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同时有助于劳动保障部加强对社会保险的监督
检查,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从人民银行工作看,将社保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有利于充分发挥企业和个人
征信系统的功能,便于商业银行全面准确判断借款申请人的身份和基本状况,开展信贷业务,
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二、信息共享的基础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劳动保障部正在进行金保工程建设。金保工程建设的
总体目标是: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电子政务统一网络平台上,建立一个全国统一、高效、
简便、实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目前正在进行金保工程一期项目建设,全国联网的
网络平台已初具规模,联网应用工作从养老保险起步逐步向其他业务扩展。养老保险联网数
据的采集已涉及部分地区、部分人员的部分数据。养老保险全国参保人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