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分类细目】职业标准与技能鉴定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6.06.22

【实施日期】2006.06.22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发〔2006〕22号

【主 题 词】劳动 高技能△ 人才 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
办发〔2006〕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精神,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做好高
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新时期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高技能人才评价是指对具有高级技能水平以上的技能人才的考核和职业资格的评
定,它既是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环节。新时期高技能
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
制度,规范程序,强化管理,形成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为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创造
条件。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全面落实15号文件的
政策措施,着力构建制度完善、评价科学、基础健全、质量可靠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新机
制和新体系,并带动整体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现新发展;到“十一五”期末,高技能人才占
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以上,其中高级技工数量增加700万,技师和高级技师数量增加
190万,并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
(三)高技能人才评价要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以职业能力为导向,
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对劳动者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进行考核和评价。对符合国家职
业标准规定条件的后备高技能人才,应及时提供技能鉴定服务;对在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应
技能水平和实践经验的在职职工,要普遍开展技能评价认定;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
的优秀技能人才,可按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或优先组织参加技师考评;对专业技术人员和
生产管理人员等有意愿参加考核鉴定的其他各类人才,要同等提供评价服务。
二、积极探索多元评价机制,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四)逐步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在全社会大力推进200个左右从业人员多、技术
要求高的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评价工作,建立标准题库齐全配套、组织实施规范
有序、培养评价使用相互联动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机制。各地要结合公共实训基地建设,
加快建立城市中心鉴定平台,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示范性鉴定活动,为高技能人才成长提供
公共评价服务。
(五)推进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确定符合企业生产实
际的能力考核和业绩评定内容,结合生产服务过程对企业高技能人才进行评价。对于在企业
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劳动者,经所在单位认可,可在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资
历条件基础上,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对于职业技能鉴定试点企业开展的高
技能人才考核评价,要按规定派遣质量督导人员进行现场质量督导。
(六)加强对职业院校学生的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开发与后备高技能人才评价要求相适
应的课程标准,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培养目标和办学要求。依托教学质量高、基
础条件好的技工院校开展预备技师试点,大力强化校企合作,建立职业院校和企业分阶段培
养和考核的工作机制,探索规模化培养企业急需新技师的方法和途径。取得预备技师证明的
学员在企业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两年后,经所在单位认可,可申报参加技师考评。
(七)探索高技能人才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方式。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和产业结构调整,
制定并公布一批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专项职业能力的考核规范,选择部分地区进行专项职业
能力考核试点。大力发掘高技能人才掌握的绝招绝技,探索进行专项能力认证。对现代制造
业、服务业中从业人员较多的职业,经我部批准,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完善职业功能模块,
分阶段进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高技能人才参加技能评价创造便利条件。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
(八)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高技能人才考评不正之风。要通过报纸、网
络等多种方式,公开发布高技能人才评价的申报条件、考评时间及场所、组织实施流程。要
公平对待申请参加评价的劳动者,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严肃考场纪律,规范
考评行为,杜绝弄虚作假、考场作弊和违规评判等不正之风。要保证高技能人才评价过程和
评价结果的公正,认真调查了解群众举报的质量问题,秉公处理。各地各部门要设立高技能
人才评价质量监督专线举报电话,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和鉴定所(站)的显著位置公布,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九)加强对鉴定所(站)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强化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管理。各
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重点对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督促承担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鉴定所(站)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质量保证责任制,
规范鉴定申报、资格审查和鉴定组织实施、基础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分期分批开展职业技能
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要在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的基础上,培育一批
管理运行规范的高技能人才评价鉴定所(站)。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高技
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制度,并抓好落实。
(十)对高技能人才评价主要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和重点治理。实行技师以上等级鉴定计
划上报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年度高技能人才评价计划,并报我部备案,我部将选择部分
地区和行业进行抽查,对高技能人才评价结果进行评估。要设立重点监控点,强化对技师鉴
定现场的督导检查。要抓住高技能人才评价容易产生质量问题的环节进行重点治理,社会化
鉴定要重点整治考培不分、考场作弊、考务管理不严等问题,企业职业技能鉴定要重点规范
工作程序、加强督导,避免无序操作,院校职业资格认证要重点强化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进行
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四、不断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基础建设
(十一)加快编制和修订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标准。加快国家职业标准开发工作,
设置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确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要求,满足高技能人才评价工
作需求。规范国家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由我部或我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制
定国家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
(十二)加强技师考评题库(卷库)开发。与国家职业标准同步,加快开发技师、高级
技师考评题库或卷库,进一步扩大国家题库的职业覆盖面。各地各部门在开展鉴定时,凡国
家题库中已有的职业(工种),应从国家题库中抽取试题。建立和完善国家题库命题质量反馈
系统,及时修正命题质量问题。
(十三)加强高级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四支队伍建设。加强
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队伍专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资格管理和诚信档案制度,保证
评价质量。建立具备较高素质、专业覆盖面广、结构合理的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鉴定专家队
伍,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基础工作开发。加强依法行政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管理人员队伍
素质。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的科学研究。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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