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养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实施办法
关于培养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实施办法
【内容分类】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分类细目】职业培训机构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 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9.07.01
【实施日期】1989.07.01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培字〔1989〕26号
【主 题 词】
关于培养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实施办法
根据劳培字〔1989〕1号《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的精神,
为适应职业技术培训事业发展的需要,改变当前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数量不足,素质偏低,结
构不合理,又无培养基地和师资来源的状况,开创新的办学路子和培养方法,建立一支既能
指导技术操作又能讲授专业(工艺)理论,使专业技术课与生产实习课一体化的新型师资队
伍,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举办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培训班,培养后备师资队伍。
1.培养目标:
(1)具备本专业(工种)工艺学理论的基础知识;
(2)达到中级工(四级工)的操作技能水平,具有规范化的操作技能;
(3)了解职工技术培训的理论知识和指导生产实习的基本教学方法;
(4)了解现代教学技术并懂得企业管理的一般知识。
2.学员条件:
(1)技工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水平;
(2)具有三级工操作技能水平;
(3)有较好的文字水平和表达能力。
3.学制:
根据不同行业的专业(工种),一般为一年至一年半(全脱产)。
4.待遇:
学员按规定学习的科目,经考核合格,分配到技工学校后,按照《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
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职称评定的规定,经相应的技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评定任职资格,由技
校行政领导聘任相应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并按国工改〔1985〕29号文件规定,
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不办理转干手续。
5.办学条件:
(1)必须由讲师以上的教师担任理论课的教学;
(2)必须由一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或技师担任实习课教学;
(3)必须具有能保证实习,实验的教学设备;
(4)必须具有能保证学员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设施;
(5)必须按劳动部培训司审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教学。
6.审批程序:
各地区举办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培训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厅(
局)负责审批。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举办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培训班,由主管部的职业技术
培训部门负责审批。
7.考核和发证:
学员结业考核合格后,发给由劳动部统一印制,经办学审批部门验印、由学校校长或培
训中心主任签发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培训合格证书》。
二、举办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培训班,提高在职教师的教学业务水平。
1.培养目标:
(1)具备本专业(工种)工艺学理论的专业理论知识(其中主要科目达到大专水平);
(2)达到高级工(七级工)的操作技能水平;
(3)掌握现代职业技术培训的理论和方法,并具备一定的教学研究能力。
2.学员条件:
(1)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水平;
(2)具有五年以上的教学工作实践;
(3)具有五至六级工的操作技能水平;
(4)受过职业技术教育理论和生产实习教学法方面的培训。
3.学制:
一般不少于一年(全脱产)。
4.待遇:
学员按规定学习的科目考核合格者,回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工作后,按照《技工学校
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职称评定的规定,或技师评聘有关规定,经相应的评审组织
评审任职资格,由技校行政领导聘任相应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或技师职务,并按国工改
[1985〕29号文件规定,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不办理转干手续),或享受技师的待
遇。
5.办学条件:
(1)必须由高级讲师担任主要科目的理论课教学;
(2)必须由高级或一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和技师担任实习课教学;
(3)必须具有能保证实习、实验的教学设备;
(4)必须具有能保证学员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设施;
(5)必须按照劳动部培训司审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教学。
6.审批程序:
各地区、各部门举办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培训班,在落实承办单位和具备办学条件后,
由劳动部培训司审批。
7.考核和发证:
学员结业考核合格后,发给经劳动部培训司验印,由学校校长或培训中心主任签发的《
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培训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