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送《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送《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综合
【分类细目】综合性政策法规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3.01.24
【实施日期】1983.01.24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人劳〔1983〕2号
【主 题 词】
关于印送《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以下简称《条例》
)颁发和贯彻执行以来,不少地区和部门反映,《条例》中有一些规定不够明确。
为有利于《条例》的贯彻执行,我们拟定了《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
的解答意见》,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
附:
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
(一)事业单位能不能参照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答:《条例》只适用于企业单位。但为避免在一个单位内部引起矛盾,企业所
属的事业单位,可以执行《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附设的企业性机构不能参
照执行《条例》。
(二)对公司、联合企业的奖惩职权,应由其本身行使,还是由其下属厂、店
行使?
答:由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的企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三)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的奖惩,执行哪个文件的规定?
答: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干部,应和工人一样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
例》的规定,但奖或惩的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四)《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晋级问题,如何掌握?
答: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经
济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颁发
的《当前国营工业企业全面整顿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非工业部
门的所属企业以及城镇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也可以参照上述文件执行。晋级情况,企
业单位应报送企业主管局、当地劳动局、人民银行备案。
(五)《条例》第六条所列的各项奖励,是否按照条文排列的次序区别荣誉高
低?
答:除记功和记大功、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在荣誉上有程度不同的
区别外,其他各项奖励之间没有程度上的区别。
(六)奖励是否一定要在年终评定,及时评定是否可以?
答:由企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要以取得奖励的最好效果为原则。
(七)《条例》第七条规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个别贡献特别突
出的能不能作特殊处理?
答:可以。但企业主管局要严格控制,不要因此突破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
(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工的错误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其中
由司法机关依法判刑的,是否要同时开除公职?
答:企业职工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可予开除。依照刑法处以管制以及宣告缓
刑者,一般可不予开除。
(九)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算不算工龄?
答:可以计算为工龄。
(十)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患病请病假时,其生活费要不要减发?
答:可不减发。如果生活费高于按照本人原工资计算的病假待遇时,应按照上
述病假待遇发给。
(十一)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其他福利、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一般应允许按原规定享受。在计算劳动保险待遇时,可以以本人原标准工
资为计算基数。
(十二)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后,重新评定的工资能否
高于受处分前的原工资?
答:不应高于受处分前的原工资。
(十三)在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不能及时讨论职工的开除处分,怎
么办?
答:在这种情况下,应按《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
规定处理,即:“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常任主
席团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有关职工代表参加会议,进行处理。”
(十四)《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撤职”处分,对工人是否适用?
答:撤职处分是针对有职可撤者而言,无职可撤的人员可以给予其他处分,而
不给撤职处分。
(十五)罚款和赔偿的性质是否相同?
答:赔偿和罚款不同,罚款属于处分性质;赔偿是职工应负的一种经济责任。
(十六)罚款和赔偿,可不可以同时执行?
答:必要时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工资的总额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
分之二十。
(十七)《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
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由于有些案情复杂,在
上述时间内不能审批完,如何办?
答:如因案情复杂,不能在《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审批处分的,可以报请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审批处分的时间。
(十八)计算连续旷工时,旷工期间的节假日是否计算为旷工时间?
答:可以把节假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旷工时间。
(十九)《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受处分职工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提出
申诉,其中时效期限是从企业公布处分之日算起,还是从受处分者接到处分决定之
日算起?
答:在一般情况下,应从企业公布处分之日算起;如果受处分者当时不在,则
从他接到处分通知之日算起。
(二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被开除或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
地落户。但像石油普查勘探、地质勘探、铁路沿线小站等单位,流动分散,怎么处
理?
答:这类单位被开除或除名的人员中,如家在农村或小城镇的,应回家庭所在
地落户。
(二十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评奖、提级,是指经常性的奖励(如生
产奖)和国家安排的升级(调整工资),还是指《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奖励和晋级?
答:这两方面都包括在内。
(二十二)受降级处分的职工,表现好的,能不能执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
规定?
答:可以按《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受处分满一年以后,在评奖、提级方
面按规定条件,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二十三)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受处分以后,能不能领取超额计件工资?
答:如果是按职工完成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工资(完不成定额相应扣发基本工
资)的,在受处分期间,可以照发其计件工资。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因为发生活费,
所以不存在计件超额工资问题。
(二十四)有关《条例》的其他具体问题,如何处理?
答:所有有关《条例》的具体问题,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在
不违反《条例》的情况下,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都可以
在实施办法中做出规定并予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