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档案中标准工资问题的通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档案中标准工资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报酬与福利

【分类细目】工资宏观管理与调控

【时 效 性】失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0.04.13

【实施日期】1990.04.13

【失效日期】1994.11.11

【失效说明】已被《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代替

【发 文 号】劳办计字〔1990〕14号

【主 题 词】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档案中标准工资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一九八九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
休人员待遇问题的安排意见》(国发[1989]83号)下发后,我们陆续接到一
些地区、部门来函、来电询问,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档案中的标准工资要否进行调整。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委的劳动部门可以根据国发[1989]83号文件中的
有关条款,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结合其具体情况,相应增加其职工档案中的标准工资。
其实施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核。

二、少数企业未在职工档案中建立标准工资的,应抓紧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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