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
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
【内容分类】综合
【分类细目】综合性政策法规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劳动部 财政部
【颁布日期】1990.06.26
【实施日期】1990.06.26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中宣发文〔1990〕8号
【主 题 词】
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
试行条例》),认真做好评聘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评聘范围是:在企业中专职从事党的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指企业党委的负责人、组、宣、办、研究、统战等部门和纪委
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专职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和编制在行政序列
的宣传、宣教部门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兼有行政或技术职务的人
员,应按有关规定在其主要工作岗位参加专业职务的评聘。企业工会中专职从事思
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指企业工会的负责人、宣教、组织、研究、女工部门中直接从
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和企业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可参照《试行条例》和《若干规定》评聘专业职务。上述部门中非直接和非专职从
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不参加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评聘。
为了加强对评聘工作的领导,担任企业党委主要领导职务的同志(指党委正、
副书记和纪委正书记)先不评。
凡按照人薪发[1990]10号文件规定,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资范围
的单位,不列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聘范围。
任何地方和企业都不得擅自扩大评聘范围。
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各档次的比例限额,应在国家规定的专职思想
政治工作人员数额内确定。由企业根据自己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在定编制、定岗位、
定人员、定职责的基础上提出设置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首次评聘的比例限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掌握。大型、特大型企业高级专业
职务的设置一般应控制在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总数的3%~5%以内,中级专业
职务一般应控制在25-30%以内;中型企业高级专业职务一般应控制在2-3
%以内,中级专业职务一般应控制在20-25%以内;小型企业一般不设置高级
专业职务,个别需要评聘高级专业职务的,应专门报批,中级专业职务一般应控制
在15-20%以内。对比例限额的使用要留有余地。个别人才密集单位,需要突
破高级专业职务比例的,应由省部级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
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各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应按《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计划单列市
以及有条件的特大型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部委批准也可以单独组建高
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1至13人组成,中级专业职务任
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9至11人组成,初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
由7至9人组成。各级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首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各级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
组从政治理论和专业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思想
政治工作人员或熟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其它专业系列中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
员中选聘。
四、评聘程序:
1.本人申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要求担任专业职务,应由本人申请,填
写全国统一制定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并提交本人业务工
作总结及与本专业有关的代表作品(包括调查报告、工作总结、起草的文件、讲话
稿或论文、著作、译著等)。
2.考核推荐。申报专业职务的人员,由所在基层单位负责考核推荐,写出比
较详细、具体的考核材料,经本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交评审委员会,
作为评审的依据之一。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者的政治素质和在重大政治风波中的表现、思想品
德、工作态度、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和工作实绩。
因散布和鼓吹资产阶级自由化或近几年因犯错误而受到党纪、政纪、法律处分
的,不参加首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
3.评审。评审委员会按《试行条例》规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出
席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在认真审核申报人材料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
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方能生效。
获得任职资格者,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发给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
职资格证书。
4.聘任。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和职务限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取得相应
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关于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兼任专业职务的问
题,按国发[1986]27号文件中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五、在企业首次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时,各档次专业职务的任职年限可
按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总年限累积计算。大学专科毕业申报政工师需从事思想政治
工作七年以上,申报高级政工师需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五年以上。
六、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者,应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革命史和企业思
想政治工作专业知识三门课程的考试(考试办法另行规定)。考试合格者,高中毕
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可申报政工员;高中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年以
上,可申报助理政工师;中专或高中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十年以上,可申报政
工师;中专或高中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十年以上,可申报高级政工师。
建国以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至今仍在岗位的老同志,可采取其它方式进行考
核,并按其实际水平准予申报相应的专业职务。
七、对个别破格申报专业职务的人员,在评审时要严格掌握条件。破格申报高
级专业职务者,除了要符合《试行条例》第八条一、二、三、四款的要求外,还必
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1.在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
结出新经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行业以至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
2.对所在单位连续三年以上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称号起了主要作
用。
3.获得“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或“全国优
秀工会工作者”的称号。
破格申报中级专业职务的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
院有关部委参照破格申报高级专业职务的三个条件,从严作出规定。
对所有破格申报的人员,都要认真听取所在单位和部门干部、群众的意见,并
将这些意见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
八、近几年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人员变化较大,不少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因工
作需要经组织选调到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在这次评定工作中,对这部分人员的专业
工作年限可按下列办法计算:
1.调入思想政治工作部门之前,在原工作岗位上已获得其它专业职务任职资
格的,可以保留其任职资格。如本人要求申报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而又胜任现职
工作,符合条件和标准,在评定时,对其原专业职务资格和履职年限应给予充分考
虑。
2.对在其它工作岗位上,通过上电大、函大、夜大、职大、业大及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合格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后进入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专业工作年
限应从取得学历以后算起。如果本人取得学历前已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又确实
具有相应水平,可适当参考上学前的专业工作年限。
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或中央党校一年以上培训的,其学历的确认和专
业工作年限的计算,在评定时应作为一个因素考虑。
九、从工作需要和队伍长远建设考虑,外语是评定专业职务必须具备的条件之
一。由于历史原因和当前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实际状况,这次评定专业职务时,
外语可不作为必要条件。
十、在评聘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工作中,应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
职工离休、退休的规定。
对《试行条例》下发后达到离休、退休规定年龄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经过批
准现仍在工作岗位而又符合任职条件的,可在确定相应专业职务后办理离休、退休
手续;需要增加工资的,应占比例限额,工资兑现后,再办离休、退休手续。
十一、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前已经自行评聘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
地方、行业和单位,在本《试行条例》和《若干规定》下达后,可按统一规定的范
围、条件、标准,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审核,并报上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批准确认。
十二、首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聘工作,争取从现在起用一年左右的
时间完成。各档次专业职务工资按工程技术人员系列的同级工资标准执行。执行专
业职务工资的具体办法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改字[1987]10号文件
中第七项的有关规定执行。被聘任专业职务后,其工资未达到所担任专业职务起点
工资标准的,可进入起点工资标准,其工资从《试行条例》下发之月(1990年
4月)起计发。现工资额已达到或高于所担任的专业职务起点工资标准的,职务工
资不再调整。
目前经济效益较差,职工不能拿全工资和奖金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聘任
专业职务后,可按规定时间先进入工资档次,但要在企业经济效益好转,职工可以
拿全工资和奖金后,再开始拿增长的工资。
十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宏观控制,在认真做好思想
政治工作人员统计的基础上,搞好比例限额和增资额的审查、核定工作,并将核定
方案报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劳动部、财政部审
核批准后执行,由劳动部、财政部下达增资指标。增资指标要严格控制使用,不得
突破。
十四、企业聘任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所需增加的工资,其经费列支办法
按财政部[1988]财工字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五、《试行条例》由各级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党委宣传、组织、经济主管部门以及人事、劳动、财政、工会、
共青团组织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协助领导小组做好这项
工作。
十六、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在专业职务评定工作中要发扬风格,讲求奉献精
神,用实际行动做好表率,树立政工干部的好形象,保证评聘工作的圆满完成。
十七、中央宣传部负责对《试行条例》进行解释。
附件:
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不具备学历者
进行考试的办法
按照《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的
要求,在进行专业职务评定时,除了要考核申报者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外,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者,要进行必要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为此,特就首次
评定工作中考试办法作如下规定:
1.考试的课目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革命史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
知识。
2.复习考试范围: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革命史不超过广播电视大学或
党校干部专修科有关课程的教学大纲(复习教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自定);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知识不超过中国职工思想政
治工作研究会举办的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函授班授课内容范围(主要教材为《企
业思想政治工作讲座),有关举办函授班的时间和其它事宜,由中国职工思想政治
工作研究会另行通知)。
3.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按大学专科
水平统一命题,考试时间和地点要相对集中,具体办法自行规定。参加中国职工思
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举办的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函授班学习考试,或没有参加函授
班学习而直接参加函授班结业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的,可不再参加地方、部委组
织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知识考试。
4.考试合格后,由组织考试单位发给证明,作为申报相应专业职务的条件,
但不算学历。
5.申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凡不具备大学专科以上
学历者,均应参加考试。具备中专学历要求申报初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者,可不参
加考试;申报中级以上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者,应参加考试。以前系统学习过这三门
课程、并取得合格证明者,可以免试(取得其中一门或两门课程合格证明者,可以
免试相应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