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颁发《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颁发《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综合

【分类细目】综合性政策法规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3.04.14

【实施日期】1983.04.14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国发〔1983〕67号

【主 题 词】


国务院关于颁发《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现将《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总 则

  (1)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基本的
经济形式之一。它适合我国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有旺盛的生命力。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
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策,不是权宜之计。发挥集体所有制经济点多面广、经
营灵活、方便群众、投资少、见效快、容纳劳动力较多等优点,对于发展生产、扩大就业、
广开门路、搞活经济、满足需要、增加出口、积累资金,都有重大作用。国家保护城镇集体
所有制经济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并根据政策、计划进行统筹安排,积极鼓励、扶持、帮
助其发展。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是由劳动群众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并
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接受国家计划指导,遵循自愿组合,
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职工集资,适当分红,集体积累,自主支配等项原则。

  目前存在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业以及文化教育、
卫生等各行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
集体所有制经济。在今后发展中,要正确地发挥它们各自的作用,逐步解决存在的问题,并
要分别各个单位的不同情况,积极稳妥地进行整顿和改革,恢复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特征并发
挥其优越性。

  (3)开办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应按国家和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有关报批手续,持企
业章程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按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生
产经营。

  (4)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具有法人资格。各有关部门对待集
体所有制单位应同国营单位一样,在政治上一视同仁,在经济上平等对待。任何部门或个人
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挪用、侵吞或私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金、利润、厂房、设备、
原材料、产品、商品等一切资财;不得无偿调用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力。对于侵犯集体所
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索赔经济损失,或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

  二、生产经营和管理

  (5)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接受国家计划
的指导,因地制宜地积极经营符合社会需要,有利于发展生产、活跃经济、方便生活的行业、
品种、服务项目。要积极创造和发展有自己特色的优质产品和先进技艺。当前要注意发展劳
动密集型产品、地方传统产品和短缺产品的生产,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活的商业服务性行业。

  (6)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要逐步按专业化协作的原则组织,多搞“小而专”,
并要适应产品品种和市场多变的特点,注意资源的综合利用,做到一专多能。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方式应该灵活多样。可以集中经营,也可以分散经营,或集中经
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可以由集体单位统一组织,发原料,收成品,分散到家庭生产;也可
以固定设置网点,“前店后厂”,或流动经营,走街串巷,服务上门;可以在集体单位之间联
营,也可以在所有制性质不变的条件下,同国营企业联营;可以按地域联营,也可以跨地域
联营。

  (7)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要积极发展适销对路的优质出口产品的生产。具备技术、设
备、管理等各项条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外贸部门协助下,进行
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扩大出口的产品,也可在报经中央有关部门和省、市、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同外商、侨商、港商合作生产。

  有条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有计划地适当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和
工艺,提高自己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

  (8)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要坚持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方针,围绕着提高经济效益,
严格实行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经济责任制,提高生产、技术和管理水
平,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增加花色品种,降低成本。

  (9)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许可的范围内,享有如下各项自主
权:灵活安排生产和经营活动;自行支配和使用企业的生产资料和自有资金;采购原材料和
销售产品;购置和租赁固定资产;出租或有偿转让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根据实际需要,经
过考核,聘用或录用职工;决定对职工的奖惩、解聘或辞退。集体所有制企业上述的财产所
有权、经营管理权、人事任免权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

  (10)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人员增
减、收益分配、职工奖惩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企业的
各级领导干部要经过民主选举产生,不称职的可以撤换。

  三、供销渠道和价格

  (1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要在国家计划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广开原材料来源,积
极沟通和建立合理的供销渠道和协作关系。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一、二类物资,
要按隶属关系分别纳入主管部门或地区的计划,建立正常的供应渠道。三类物资和允许进入
市场的一二类物资,按国家规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在当地或到外地自
行采购。

  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集体所有制企业还可根据生产需要,在部门、企业之间
进行物资的调剂,互通有无;可以用自销产品交换原材料;可以建立原材料生产和加工改制
的基地,自产自用。国营企业的边角余料和废旧物资,凡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够利用的,要
本着“先利用,后回收(回炉)”的原则,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按计划优先选用。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管部门,有条件的可以建立供销经理部或供销公司,为其所属的集
体所有制企业采购物资和推销商品。供销经理部或供销公司供应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必
须执行物资、商业部门的供应价格,物资、商业部门没有供应价格的,应执行物资部门规定
的作价办法和收费标准,不准任意提高。

  城镇集体所有制商业从国营商业、供销批发部门进货,享受和国营商业同等的批发价;
不准以零售价从商店或工厂购进商品,加价出售。除国家统、派购和计划收购商品外,集体
所有制商业还可以实行厂店挂钩,从工厂直接进货;也可以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
到城乡集市和农业生产单位组织货源。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外,在货源供应上集体所有制商业应当同国营一样对待,集体
所有制饮食业按各省、市、自治区供应办法供应。

  (1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为了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其产品的销售方式可以灵活多
样。有些产品可由商业、物资部门统购统销和按计划收购、选购和订购;有些产品可由集体
所有制企业及有关供销经理部、供销公司自销,可以批发,也可以零售,可以在本地销售,
也可以到外地推销。

  (13)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和物价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家
有关凭证凭票定量供应的规定,严禁随意提价或变相涨价。允许议购议销的农副产品,应按
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品种范围和议价幅度执行。轻纺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和手工业品中的小
商品,可按国家规定的品种目录和作价办法,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凡由符合国家规定议价购
进的原材料生产的工业品,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出售。

  城镇集体所有制商业经营的商品价格,属于国营商业供应的商品,在同一市场上的销售
价格不得高于国营商业同类商品的零售牌价。国营商业没有零售牌价的商品,应报请价格归
口管理部门核定价格。集体所有制饮食业要执行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综合毛
利幅度。集体所有制的加工、修理、服务、运输业均应按规定收费,顾客有特殊要求的,可
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的作价原则,议价收费。在饮食、修理、服务行业中的小型集体所
有制企业,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条件下,可以按照供求情况,自行定价。

  城镇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应执行国家规定的预算定额和地方有关规定。除直接费按国营
企业同一标准执行外,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的取费率,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资金和税收

  (1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应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
辅的原则,主要依靠自己筹集和积累。自有资金不足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流动
资金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和其他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的归还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安置城镇青年就业为主新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自筹资金不足时,可从城镇安置就业经费
中借一部分,也可从扶持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预算包干结余资
金中暂借,定期归还。

  银行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开户,办理结算。

  (15)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由本企业职工集资,所集资金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中分期偿还,偿还之前可从税后盈利中提取一部分用于集资的股金分红。一年的股金分红不
得超过集资额的百分之十五。集资还清之后,不再提取股金分红。

  (16)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应依法纳税。以安置城镇青年就业为主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可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享受定期免税或减税的照顾。少数集体所有制企业缴纳工商税确有困
难的,可以按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适当减税或免税。减免税额要用于
发展生产,不得作为盈余分配和其他开支。

  (17)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应按国务院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
纳应交的费用。除此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集体所有制企业摊派费用,
否则,集体所有制企业有权拒绝。

  五、收益分配和工资福利

  (18)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企业按
期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有固定隶属关系向其主管部门按规定缴纳集体事业建设基金(一
般应低于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五)外,均应留给企业,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扩大经营、补
充流动资金、偿还贷款,也要有适当比例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劳动分红。

  集体所有制企业上缴主管部门的集体事业建设基金,应用于扶持集体所有制企业扩大生
产经营,修建生产经营用房,开展科学研究和职工教育,资助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集
体所有制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并适当发展集体福利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集体所有制建筑、运输企业不上缴集体事业建设基金,仍按规定向其主管部门上缴管理
费。

  (19)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连年亏损,经帮助改善经营管理仍无法维持下去时,可经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转业或歇业(有固定隶属关系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转业或歇业登记手续。

  歇业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资产,清偿债务,其人员另谋职业。

  (20)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应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的原则,反对平均主义。集体所有制企业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和条件,采用适当的工资形式。
职工的工资收入随着企业经营效果和个人劳动成果的大小而浮动,在国家多收、集体多留的
前提下,个人可以适当多得;反对分光吃净的做法。生产经营好、收入高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其职工工资收入可以高于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区、县以上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已参照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执行的,应当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积极地逐步地进行改革,具体
改革办法可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总结实践经验,作出适当规定。改革工资制度,必
须从整顿企业、落实经济责任制、改进经营管理、加强基础工作入手。

  (2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量力而行,提取一定数额的社会
保险基金,逐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解决职工的年老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保障等问题。
社会保险基金在征收所得税前提取,要专项储存,专款专用。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社会保
险项目和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总结试点经验,拟定办法试行。区、县以上的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已参照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如经济条件
允许,可以暂按原有规定办理。其劳动保险支出,仍按营业外列支,不专项提取社会保险基
金。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口粮,可参照国营企业同工种口粮标准定量或补助;劳动保
护用品可以参照同行业国营企业的标准供应。

  六、人才培养和技术改造

  (2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要大力加强对职工的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劳动纪律教育、
民主与法制教育以及文化、技术、业务教育,提高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文化水平和业务技
术水平,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发扬团结互助精神,主动积极地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23)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联合建立或由上级主管部门统筹建立职工培训中心,
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有计划地进行培训。可以业余培训,也可以脱产或半脱产培训。凡是
完成了规定的学业,考试合格的,均发给结业证书。

  集体所有制企业就业的人员,要逐步做到先经过培训以后再就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有
条件的可以开办职业学校和训练班;劳动服务公司要举办各种职业技术训练班,有条件的地
方可以建立就业训练中心。训练方式应灵活多样,要提倡半工半读,勤工俭学。对于参加就
业前训练的人员,实行自愿参加,自费学习,不包分配,经过考核,择优录用。

  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选派有培养前途的职工到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进修学习。企业可与
被选派进修学习的职工签订合同,该职工学习结业后仍回原企业工作。

  国家每年要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分配一定数量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到集体所有制企
业工作,其工资待遇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选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
的国营企业职工,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签订的合同办理。如果工作需要,也可重新调回国营
企业工作。

 (2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要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活动,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技术改造工
作,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为国家多作贡献。有关部门要在材料、设备上给
予扶持。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科研、设计工作,可以自设机构,也可以同国家专业科研、设
计机构或高等院校签订科技协作合同,建立协作关系。

  七、原有企业的整顿和改革

  (25)城市的区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部门举办和管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目前企
业隶属关系不变的情况下,要积极改统负盈亏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逐步扩大集体所有制
企业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实行职工经济利益和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的工资制度和
量力而行的福利待遇,恢复民主管理和勤俭办企业的优良传统。

  (26)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已经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
应继续坚持下去,并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办劳动
服务公司,组织、指导职工的待业子女举办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企
业。对于那些名为集体企业,实由国营企业包下来,不管盈亏照发工资的,要积极创造条件
分开建制,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对于安排在国营企业中而生产和工作并不需要的属于
集体所有制的人员,应创造条件逐步划分出来,组织他们举办集体生产服务事业,或者向国
营企业承包任务。

  (27)街道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要继续发挥点多面广、经营灵活、方便群众的长处。
对这些企业要逐步变街道统负盈亏为企业自负盈亏,尊重企业的自主权。必须改变目前街道
向这些企业收缴利润和摊派费用过多的状况。企业对于街道摊派的不合理费用有权拒付。

  八、加强领导和管理

  (28)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领导。有关业务部门应将扶持发
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切实负责地抓起来。要把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
经济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给予积极指导。在原材料、货源、场地、信贷、价格、税收等问题
上,主管业务部门要积极提出有利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意见和政策、措施。对
于歧视、限制、打击、并吞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错误作法和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业务主管部门应予严肃处理。各级经委负责对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中涉及有关业务部门
的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要办好劳动服务公司,作好待业人员的组织、管理
和培训工作,并负责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就业指导工作。

  (29)要实行有利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的管理体制。对于原有集体所有制企业
的管理体制,目前可以维持不变;各级二轻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手工业联社,可以恢复,同各
级二轻局合署办公。对于新发展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体制,可以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采取多种形式,例如劳动服务公司、生产服务合作联社以及其他形式,不要强求一律。各种
不同的形式可以并存,互相促进,共同发展。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实行较为松散灵活的
管理体制,做到扶而不包,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按行业组织协会或联合会。该协会或联合会负责推动企业经营
管理、职工思想教育和技术、业务学习,并向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30)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
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过去制订的有关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规定,凡与
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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