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分类细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2.05.15
【实施日期】1992.05.15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国发〔1992〕29号
【主 题 词】
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1992年1月起,适当增加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
休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人员,每人
每月增发10元离休、退休金。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金(包括上
述增发的10元)的10%增加离休、退休金。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2元的,
按12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给。
基本离休、退休金的数额,按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核定。
三、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增加
退职生活费。
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
费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五、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费用,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
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
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是在国家财政和企业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
进行的。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切
实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以保障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
定团结。
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劳动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