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分类细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2.05.15
【实施日期】1992.05.15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国发〔1992〕28号
【主 题 词】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1992年3月起,适当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
的离休、退休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费的10%增
加离休、退休费。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
数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给。
基本离休、退休费的数额,按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核定。
二、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增加
退职生活费。
三、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其中由
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各地区、各部门在具体组织实施中,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注意做
好思想工作,认真把这项工作做好。
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