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受理群众举报劳动违法案件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受理群众举报劳动违法案件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分类细目】劳动保障监察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4.01.29
【实施日期】1994.01.29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部发〔1994〕54号
【主 题 词】
关于开展受理群众举报劳动违法案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近几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劳动法制建设得到了加强,企业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择业自主权进一步得到了落实,
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在一些企业,尤其是“三资”和私营企业出现了违反劳动
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为此,一些地方开展了劳动监察工作,并实行劳
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有效地查
处违法行为,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做好受理群众举报劳动违法案件
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群众对实施劳动法规的监督作用,有利于保持劳动部门与群
众的密切联系。为了深入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及时查处
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保障劳动法规的实施,现就开展受理群众举报劳动违法案件
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受理群众举报违法案件工作,把这项工作
当做劳动部门转变职能、加强劳动监察体制建设、为群众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
抓好。劳动监察工作,必须贯彻劳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紧紧依靠群众,
发挥职工群众监督举报的积极性,通过举报掌握企业劳动关系的动态和劳动违法案
件的线索,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从而达到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
系的目的。
二、各级劳动部门都要逐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举报制度,形成部与省、市(
地)、县四级监督举报网。已成立劳动监察机构的地区,应尽快建立举报制度,公
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群众举报的接待工作;同时,
劳动监察机构应加强与信访部门的联系,拓宽信息渠道。暂时未成立劳动监察机构
的地区,应指定机构做好此项工作。
三、各级劳动部门应认真做好群众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劳动部门接到
群众举报的违法案件后应认真研究,对属于职工与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建议当事
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对属于严重违反劳动法规行
为的案件,应予受理,并立即组织查处。上级劳动部门受理的群众举报案件,可转
请下级劳动部门查处,必要时派员参加;下级劳动部门应及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
劳动部门。
四、保护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举报人在工作、
工资和福利待遇及人身安全方面受到侵害。对伤害、打击举报人的主要责任者,必
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