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纺织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分流企业富余人员的通知
关于促进纺织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分流企业富余人员的通知
【内容分类】社会保障其他文件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 纺织总会
【颁布日期】1994.07.25
【实施日期】1994.07.25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部发〔1994〕310号
【主 题 词】
关于促进纺织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分流企业富余人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纺织工业局(厅、
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
纺织行业是我国支柱产业之一,长期以来为国民经济发展和解决城镇就业问题
作出了重大贡献。由于多种原因,目前纺织行业出现了一定的困难,为解决这方面
的问题,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解决棉纺织行
业存在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3号),提出必须把压缩总量、调
整结构、技术改造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全面调整,其中包括人员结构的调整。为切
实贯彻国发〔1994〕13号文件精神,促进纺织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妥善做好
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纺织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对停工和资不抵债、濒临破
产的棉纺织企业中1993年底年满45岁以上的从事纺纱、织布工作的挡车女工,
共同制定出转业训练和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其中基本生活确无保障的,按照
国家有关失业保险的规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从失业保险金中适当补贴。
二、纺织企业主管部门应制定产业结构调整和压锭转产后的人员分流方案,并
与当地劳动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转岗、转业培训及调剂、推荐就业的规划,并组织实
施。对一些主要因价格、资源紧缺等客观原因造成严重亏损的企业,凡参加了失业
保险的,经地方劳动部门审核后,可用适量的失业保险基金扶持其调整产业结构,
组织职工进行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对需要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的,可适当
借予生产自救金或使用适量基金作为企业向银行贷款的贴息。
三、纺织企业富余人员要求自谋职业的,经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可将
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予以扶持。
四、纺织系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十部委《关于劳动就业服务
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努力转换经营机制,扩大就业
容量,为促进纺织行业产业调整、人员分流服务。
五、对经有关部门批准转让国有纺织企业产权的,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的规定,
将转让国有企业产权的收入,首先用于安置好本企业职工。另外,转让国有企业产
权,必须有妥善解决职工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具体措施,同时做好职工(包括离
退休职工)的思想工作,保证社会安定。
六、对于长期亏损,没有还款能力,发放职工生活费有困难的纺织企业,可按
照《关于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的意见,
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纺织企业主管部门有可能时拿出一部分资金,银行拿出
一部分贷款,共同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按照法定程序对这类企业实
施破产、资产转移和拍卖所得首先应用于安排好职工的遣散、转业培训和基本生活。
七、北京市、江苏省、上海进行产业调整,分流富余人员试点的纺织企业,应
由当地纺织企业主管部门尽快做出安置职工方案,并与当地劳动部门协商后予以实
施。试点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劳动部和纺织总会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