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综合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综合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分类细目】职(执)业资格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4.09.09

【实施日期】1994.09.09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部发〔1994〕378号

【主 题 词】


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综合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
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为建立我国工人考核制度,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由劳动部发布施行
《工人考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见附件一)。几年来,各地区劳动行政
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工资机构认真贯彻《条例》,制定了《工人考核实施办
法》,建立健全了工人考核领导组织和考评组织,通过试点,使工人考核工作正常
化、制度化。至今,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已有三千万工人参加技术等级
考核,其中,考评出34万名技师和2078名高级技师,对调动广大工人学习和
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工人队伍素质,促进企业生产技术进步,保障事业单位科研教
学等项任务和提高国家机关工作效率起到重要作用。

  但最近一个时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管理工作方面出现了一些
有章不循的混乱现象,严重影响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
考评工作的正常进行。为维护国务院行政法规严肃性,现就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
人培训与考核工作综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
院有关部门劳动工资机构责无旁贷的重要职责,必须按照原有规定加强管理。《条
例》第十九条规定:“全国工人考核工作由劳动部综合管理,并负责制定有关规定,
指导协调工人考核工作”;第二十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制定实施办法,分别负责综合管
理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人考核工作”;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
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见附件二)。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劳动部、
人事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技师聘任制工作问题的复函》(劳培字〔1988〕1号)
中明确指出:“在国家机构改革,组建人事部和劳动部以后,技师聘任制工作,由
各级劳动部门综合管理,组织实施”(见附件三)。1994年2月劳动部、人事
部联合颁发的《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
8号)第六条规定:“劳动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核发与管理。
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见附件四)。在
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6号)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部综合管理
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见附件五)。根据上述法规和“三定方案”的规定,各级
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全社会(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和
技术等级考核以及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综合管
理。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是国家工人考核制度的组成部分。各
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工资机构必须进一步加强综合管理,保证工
作的顺利进行。其主要职责是:在国家职业(工种)分类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国家
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工人培训、考核(职业技能鉴定)的
有关政策、法规和办法;制定职业技能开发的规划;组织开展技能竞赛活动;在贯
彻《条例》的基础上,建立政府指导下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社会化管理体系;
核发、管理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
书》;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等工作加强总体规划、指导、协调和监
督检查。

  三、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考核应包括思想政治表
现、生产工作业绩和技术业务水平。工人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必须严格按照现行
的国家《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岗位规范》进行;技师、
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应按照1987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
规定》中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见附件六),不得另立标准。国家技术监督局《关
于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批复》(技监局标发〔1991〕134
号)明确了劳动部是组织制定国家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见附件
七)。劳动部自1988年开始组织全国第三次修订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现已陆续
颁布46个行业4700多个工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标准》,并制定了
饮食服务业的中式烹调师等八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这些标准是实施我国
工人技能水平考核的基本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职务考评,
必须严格按现行的国家统一标准组织实施。

  四、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和《技术等级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和统一规定式样。因此,对机关、事业单位
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资格考评合格者,应按《条例》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
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工资机构核发国家统一的证书。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加强
上述证书的核发与管理,对印制伪证和滥发上述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严肃查处。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是广大工人群众要求提高自身素质
的迫切愿望,同时也涉及他们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
切实加强综合管理。在具体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各级
工人考核组织的作用。目前,要积极配合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宣传
国家工人培训、考核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做好指导与服务工作,
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顺利有序地开展。

  附:1.国务院关于《工人考核条例》的批复(国函〔1990〕52号)
    2.《工人考核条例》
    3.劳动部、人事部《关于技师聘任制工作问题的复函》(劳培字〔19
88〕1号)
    4.劳动部、人事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
8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的通知》(国办发〔1994〕6号)的有关条款
    6.国务院对《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国函〔1987〕1
00号)
    7.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批复》
(技监局标发〔1991〕134号)
    8.劳动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工人技术培
训、考核和技师聘任制工作的通知》(劳培字〔1989〕6号)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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