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分类细目】就业管理与就业服务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4.10.27

【实施日期】1994.10.27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部发〔1994〕430号

【主 题 词】


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
94年10月7日联合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劳部发
〔1994〕419号,以下简称《规定》),推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深化改革,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机制,提高经济效益,进一步扩大就业安置,
劳动部决定在全国百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开展股份合作制的试点工作。

  在劳服企业中开展股份合作制试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工作要求较高的新工
作。地方劳动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安排,积极稳妥地
做好试点工作,同时把试点工作与指导面上的工作相结合,将转变经营机制与落实
扶持政策相结合,将劳服企业的发展推向一个新阶段。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1.要制定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试点方案并按照《规定》要求的程序报批;
依照《规定》组织好劳服企业产权界定的工作;通过吸收主办单位作为国有法人股
投资,与主办单位建立新型的合作关系。

  2.要抓好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和劳动部等十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
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各项扶持优惠政策,改善劳服企业发展的外部
环境。

  3.要充分利用实行股份合作制试点的机遇,推进劳服企业劳动制度的改革。在
用工方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采取灵活多样的用工形式;在分配方面,实行成本
工资加税后分红和劳动分红的原则,要注意引导企业建立自主分配和与效益相联系
的增长机制;在保险方面,要根据承受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参加社会保险。

  4.要按照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法规范企业行为,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劳服企业向法制化的轨道发展。

  5.试点工作步骤:

  1994年11~12月劳动部部署试点工作,培训地方、行业部门劳服企业
管理人员和试点企业厂长、经理。地方和行业部门制定试点方案并做好指导试点的
准备工作。
  1995年1~12月,组织实施试点工作。1995年第四季度总结试点工
作经验,劳动部召开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工作会议。
  1996年扩大试点范围。1997年至2000年逐步推开。

  6.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劳动部、国务院研究室、经贸、体改、
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指导小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也应成立相应指导小组。行业部门根据实际情
况成立行业指导小组。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规定》精神,做好试点工作,作为加强劳服企
业建设,推动就业工作发展和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大事来抓,认真组织学习,做
好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确保试点
工作顺利开展。试点工作的情况请及时报劳动部。

  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试点单位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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