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

【内容分类】综合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失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4.05.10

【实施日期】1984.05.10

【失效日期】1994.05.16

【失效说明】已被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代替

【发 文 号】国发〔1984〕67号

【主 题 词】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

  随着利改税制度的完善,有效地解决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为了进一步调动
企业的积极性,把经济搞活,提高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现对扩大企业自主权方
面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在生产经营计划方面。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和国家供货合同的前提下,
可以自行安排增产国家建设和市场需要的产品。在执行国家计划中,如遇供需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时,企业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计划。

  二、在产品销售方面。除国家特殊规定不准自销者外,以下产品都可以自销:企
业分成的产品,国家计划外超产的产品,试制的新产品,购销部门不收购的产品,库
存积压的产品。

  对国家统配的几种主要产品的自销作如下规定:钢材,属于国家计划内的部分可
自销2%,超计划生产的全部可以自销;生铁、铜、铝、铅、锌、锡、煤炭、水泥、
硫酸、浓硝酸、烧碱、纯碱、橡胶等产品,属于国家计划内的不能自销;超计划生产
的全部可以自销;机电产品,除由国家安排原材料生产的由国家调拨分配外,其余的
可以由企业自销。

  企业自销产品,必须单独核算、照章纳税,并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和财经纪
律。

  三、在产品价格方面。工业生产资料属于企业自销的和完成国家计划后的超产部
分,一般在不高于或低于20%幅度内,企业有权自定价格,或由供需双方在规定幅
度内协商定价。属于生活资料和农业生产资料,要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包括国家规定
的浮动价格),但企业可用计划外自销产品与外单位进行协作。

  四、在物资选购方面。对于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在订货时企业有权选择供货单
位。主管订货的部门要充分考虑生产企业的要求,根据资源与运输条件进行平衡,合
理安排。企业可以和供货单位签订合同,直达供应,直接结算。

  五、在资金使用方面。企业可将留成所得的资金,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分别
建立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并有权
自行支配使用。前三项基金可以同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合理
使用。

  企业折旧基金的分配,从一九八五年起,企业留用70%;其余30%,由有关
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掌握。具体办法另订。

  企业暂时不用的生产发展基金,可以按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合营、联营、补偿
贸易等形式,向企业外投资,以利于把资金用活。

  企业有安排技术改造项目的权力。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管理权
限逐级下放的精神制订。

  六、在资产处置方面。企业有权把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出租和有偿转让。其中
属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高、精、尖设备,在出租或转让时,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出租转让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七、在机构设置方面。企业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定员编制范围内,有权按照生产的
特点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
向企业提出要求,但是任何部门都不得硬性规定企业上下对口设置机构和人员配备比
例。

  八、在人事劳动管理方面。厂长(经理)、党委书记分别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
厂级行政副职由厂长提名,报主管部门批准;厂内中层行政干部由厂长任免。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从外单位、外地区招聘技术、管理人员,并自行确定报酬。

  企业可根据需要从工人中选拔干部,在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干部待遇,不担任干部
时仍当工人,不保留干部待遇。

  厂长(经理)有权对职工进行奖惩,包括给予晋级奖励和开除处分。

  企业有权根据生产需要和行业特点,在劳动部门指导下公开招工,经过考试,择
优录用。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向企业硬性安插人员。

  九、在工资奖金方面。企业在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工资地区类别和一
些必须全国统一的津贴制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自选工资形式。

  厂长有权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每年的晋级面,可以从目前实行的1%增加
到3%。这部分工资开支计入成本。

  企业对提取的奖励基金有权自主分配。

  十、在联合经营方面。在不改变企业所有制形式,不改变隶属关系,不改变财政
体制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参与或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经营;有权择优选点,组
织生产协作或扩散产品。

  上述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
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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