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西藏退休职工跨省安置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西藏退休职工跨省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4.12.30
【实施日期】1994.12.30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部发〔1994〕526号
【主 题 词】
关于做好西藏退休职工跨省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社会保险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会议精神,保证第四批西藏退休职工跨省安
置工作和今后西藏退休职工跨省安置工作转入正常化的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请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地区贯彻执行。
一、做好接收安置工作是一项政治任务。西藏地处西南边疆,地理环境和气候
条件比较特殊,生活、工作条件艰苦。广大退休职工把自己的青春年华献给了西藏,
妥善安置好他们晚年的生活,是各级政府和劳动部门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
二、第四批接收安置任务。计划列入第四批接收安置任务的共有3577人(
见附件)。其中:退休职工跨省安置1817人;随调703人,随迁1057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接收安置任务一次下达,要求在1995年底以前完成。
三、接收安置管理渠道。西藏退休职工到区外安置和随调随迁子女的接收安置,
由各地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妥善解决,要求与接收退休职工同步进行,与当地退
休职工子女同样对待。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和服务。
四、接收安置收费问题。各地应体谅西藏和国家财政的困难,除中央和国务院
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关于代管费、医疗费周转金和一次
性安置费用偏低问题,由西藏社会保险局商各地妥善解决。
五、今后安置工作正常化问题。考虑接收安置西藏退休职工是一项长期任务,
且人数也将逐年减少,今后西藏退休职工接收安置工作将转入正常化、制度化。每
年由西藏派人将需跨省安置的退休职工审批安置联系表、汇总表一次性提交给各有
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由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负
责接收安置,落实代管单位。
附:第四批西藏退休职工安置分配方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