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安排我国SOS儿童村孤儿就业的通知
关于妥善安排我国SOS儿童村孤儿就业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分类细目】就业管理与就业服务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民政部 公安部 人事部 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5.01.20
【实施日期】1995.01.20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民福发〔1995〕4号
【主 题 词】
关于妥善安排我国SOS儿童村孤儿就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人事(劳动人事)、劳动厅(局):
近十年来,在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真诚合作下,我国相继在天津、烟台、
齐齐哈尔、南昌市建立了四所SOS儿童村,成都SOS儿童村也在筹建中。SO
S儿童村的任务是收养社会上丧失父母,又无亲友抚养的健全孤儿。目前,全国S
OS儿童村已收养孤儿400多名,多数是从全国各地选送的。他们的生活和学习
费用,全部由国际SOS儿童村组织提供。对学习优秀,能考上大学或中专学校的,
鼓励他们上大学或中专学校;对中学毕业后未能考上大学的,则安排他们参加专业
培训,掌握劳动技能,为将来就业创造条件。
近几年来,各地SOS儿童村孤儿逐渐长大成人,有的已经到了劳动年龄,需
要安排他们就业。安排儿童村孤儿就业的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即从
哪个省市选送的孤儿,到劳动年龄时由儿童村送回到哪个省市安排就业。
我国SOS儿童村培养出来的孤儿,都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掌握有一定的劳
动技能,就业条件较好。每年需要安排就业的人数只有几十名,而分散到各有关省
市安置的则更少。为体现我国政府一贯对孤儿的关怀和爱护,希望各省市有关部门
采取积极态度,安排好他们就业。儿童村孤儿原籍所在市、县民政部门要热情接收
儿童村送回的孤儿;原籍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根据民政部门的接收证明,按照户口
审批程序签发户口准迁证,为孤儿办理落户手续;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要采取积极
措施,妥善安排他们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