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分类细目】再就业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5.04.16
【实施日期】1995.04.16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国办发〔1995〕24号
【主 题 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报告
1995年3月27日
国务院:
在进行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过程中,企业失业职工逐年增多,19
94年达到180万人,相当于前7年失业职工人数的总和,平均失业周期由前几
年的4个月增加到6个月;企业富余职工也大量增加,其中约有300万人待岗放
长假。这是企业在深化改革中遇到的一大难题,如处理不好将会影响改革、发展和
稳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抓紧研究和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1994年,我部
组织上海、沈阳、青岛、成都、杭州等30个城市进行了再就业工程的试点工作,
取得初步成果。现将有关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报告如下:
一、进行再就业工程试点的有关情况
再就业工程是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综合运用
政策扶持和就业服务手段,实行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
重点帮助失业6个月以上的职工和生活困难的企业富余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具体
做法是:利用各种就业服务设施和培训、安置基地,通过职业指导,为失业职工介
绍职业信息和求职方法;通过开展转业训练,提高再就业的能力;通过提供求职面
谈和工作试用,促进双向选择;通过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生产自救;
通过政策指导,鼓励、支持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经过一年的试点工作,一些城市较好地解决了失业职工再就业和企业富余职工
的分流安置问题。沈阳市1994年帮助3000多名失业6个月以上的职工走上
了新的工作岗位,分流安置了企业富余职工4万余人。辽宁省在总结沈阳等城市试
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实施再就业工程,并作为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措施列
入政府工作目标,计划在4年内解决75万名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的再就业和
安置问题。上海市对失业职工中的特困人员开展了重点服务,1994年使85%
的人员实现了再就业,最近又制定了8条政策措施,通过推动企业发展第三产业扩
大安置、支持富余职工自谋职业和大力组织转业转岗培训等,促进企业下岗人员再
就业。杭州市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通过扩大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领域,分
流安置企业富余职工1.7万人。试点城市的实践表明,实施再就业工程是促进失业
职工再就业和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的有效途径。这项工作得到了有关地方政府和
企业、职工的肯定,也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二、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配合企业深化改革,保持社会稳定,
建议在继续做好城乡就业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推广实施再就业工程。初步设想是:
从1995年开始,在5年时间内,组织800万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参加再
就业工程。通过提高他们的再就业能力和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整个工作拟安排为三个阶段:1995年为准备阶段,主要是总结30个试点城市
的经验,指导各地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准备工作。1996年至1
998年为全面实施阶段,主要是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广开门路,使再就业和分流安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1999年为总结完善阶段,
主要是系统总结实施再就业工程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失业
职工再就业和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的新机制。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并达到
预期目的,现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建议各地政府借鉴辽宁、上海等地的经验,将实施再就业工程列入议事
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要
加强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关心和支持再就业工程,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在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工作中,应按照国务院规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转
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严格掌握使用方向,提高使
用效益。同时积极筹集资金,保证必要的投入。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专项基金或专
项经费,用于资助安置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破产企业在资产变现中按规定划
拨的安置费,应优先用于本企业职工的安置。
(三)对失业职工应按规定及时发放失业救济金,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同时
要认真组织好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转业训练、转岗培训、工作试用、生产自救等
活动,促进他们再就业。转业训练和转岗培训,应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充分利
用现有的培训基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四)鼓励企业对富余职工进行开发性安置。支持社会各有关方面大力兴办劳
动就业服务企业生产自救基地,安置企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新办第三产业安置
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扶持优惠政策。
创办和发展生产自救基地所需资金,应采取多方筹集和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办法解决。
(五)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支持企业组织富余职工到
乡镇企业或其他联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和劳务工作,支持企业主管部门对富余职工
进行行业、企业间的调剂,有关部门应提供相应的咨询指导和信息服务,协助办理
有关手续。
(六)对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所需的场地、摊位、
设施、能源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安排。对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有困难
的失业职工,可运用失业保险基金中的生产自救费适当资助;对自谋职业的富余职
工,由企业按规定支付安置费并解除劳动关系。
(七)对国务院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分流到社会上的职工,劳动就业
服务机构应予以接收,给付失业保险待遇并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各地确定的现代
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的18个试点城市,要在认真调查摸底,掌
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和人员安置计划,切实做好企业
改革试点中分流到社会上的职工的接收,救济和安置工作,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并
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以上如无不妥,建议转发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