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学校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学校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分类细目】职业培训机构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5.10.12
【实施日期】1995.10.12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部发〔1995〕375号
【主 题 词】技校 管理 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学校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最近,个别地区擅自改变技工学校的性质,特别是在成立县办“职教中心”时,
把技工学校与其他性质的学校合为一体,将技工学校校舍改为普通中学或挪作他用。
有的技工学校被非法侵占,如湖北省黄石地区以合资办大学为名,将一技工学校低
价转让给台商(此案已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这些做法严重违背了国家关
于技工学校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改变了技工学校的培养目标,致使为培养后备产
业技术工人的招生数量减少,教学质量下降,造成技工学校管理体制混乱的局面。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技工学校的管理,贯彻落实《劳动法》关于职业培训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三定”方案、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和国家教委、劳动部
领导双方协调的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工学校管理体制不变。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对技工学校的综合
管理职责,对违反国家规定、侵占技工学校校舍、财产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
逐级上报。
二、技工学校的开办、更名、撤销必须严格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
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举办的技工学校,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报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开办的技工学校,在商得所在省(自
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批准。以上均
报劳动部备案。
已经批准开办的技工学校不得随意改为其他性质的机构。
三、对擅自改变技工学校体制和培养目标的学校,应停止其招生和对其财政工
商事业费拨款,纠正后予以恢复。
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继续贯彻劳动部《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教育改革的决定》
,积极拓宽培训领域,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提
高培训质量,把技工学校办成多层次、多功能的职业技能培训基地。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于1995年年底以前对技工学校管理
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1996年1月底前报我部职业技能开发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