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警部队技术兵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通知
关于武警部队技术兵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通知
【内容分类】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分类细目】职业标准与技能鉴定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 总参谋部
【颁布日期】1996.02.27
【实施日期】1996.02.27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部发〔1996〕65号
【主 题 词】
关于武警部队技术兵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解放军各军区、各军兵种、总
后勤部、国防科工委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武警部队司令
部:
为提高武警部队技术兵专业技能水平,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中国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5〕5号)和劳动部、总
参谋部《关于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知》(劳部发〔1995〕235号)精神,现对武警部队(包括列入武警部队序
列的边防、消防、警卫和水电、交通、黄金、森林警察部队,下同)技术兵实行职
业技能鉴定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武警部队技术兵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
委员会领导下,由武警部队司令部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
办法(试行)》,结合武警部队的实际,制定《武警部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
细则》,并经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后,由武警部队司令部
警务部统一组织实施。
二、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委员会增补武警部队副参谋长张岳荣同
志为副主任,武警部队司令部警务部部长夏福世同志为委员。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军务部门要积极支持武警部队技术兵的职业技能鉴定
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当地驻军(警)部队技术兵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要加强综合管理,做好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咨询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