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分类细目】劳动保障监察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6.07.02
【实施日期】1996.07.02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部发〔1996〕214号
【主 题 词】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施行以来,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认真履行劳动监察职责,积极开展常
规巡视检查、举报专查和专项大检查等形式多样、方法灵活的监察活动,在保障劳
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
当前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少、力量弱与劳动监察面广、任务重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
劳动监察工作方法也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全面掌握用人单位遵守
《劳动法》的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
施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现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纪律、法
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劳动监察执法的一项有效形式。通过
开展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变被动接受检查为主动自查,可以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
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管理,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同时也便于劳动部门全面了
解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状况,对暴露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全
面开展这项工作。已开展的地区,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把这项工作抓实、
抓好;尚未开展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并结合实际,切实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二、劳动用工年检的时间和范围。劳动用工年检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每年的
年初或年末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地自定。劳动用工年检的范围包括《劳动法》调整
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应主动接受年检。对没有按规定参加年检的用
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组织力量进行监督检查,避免出现劳动监察的盲点。
三、劳动用工年检的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
是: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
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
间及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各地还可根据本地
区实际情况,增加年检内容。
四、劳动用工年检的方法。劳动用工年检工作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准备
阶段,研究年检工作内容,准备有关年检表格和资料;二是自查阶段,用人单位领
取年检资料,积极进行自查自纠,并按要求提供本单位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
情况;三是审查阶段,劳动监察机构认真审查各单位的年检资料,并分别情况进行
处理。对经年检合格的,发给“劳动用工年检合格证”;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要责令
限期改正,对经整改后复查合格的发给“劳动用工年检合格证”;对逾期不进行整
改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拒不接受年检的,劳动监察机构可给予
通报批评。
五、劳动用工年检的组织形式。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用工年检工作
的组织实施。为保证劳动用工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劳动监察机构要做好劳动法律、
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自查,提高劳动管理水平;要制订工作计划,
明确实施步骤,配备充足人员,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按照劳动监察的管辖
范围实施年检;要做好总结表彰工作,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年检
的用人单位给予表扬,对连续三年年检合格的,授予“劳动管理信得过单位”称号,
此间没有群众举报的,劳动监察机构一般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六、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作配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要重视劳动用工
年检工作,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综合性业务工作抓好。劳动监察机构和有关业务机
构也要相互配合。同时,要积极争取工商等部门的参与,以加大劳动用工年检执法
力度,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