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 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

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 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劳动人事部 中国银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颁布日期】1984.11.29

【实施日期】1984.11.29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84〕侨政会字第071号

【主 题 词】


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 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更好地保障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
经国务院同意,现对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
照执行。

  一、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人员,已一次领取过五年退休金的,由本人按规定提供
生存证明,经原办理退休手续单位核实,在五年期满后可按月继续发放退休金。

  二、获准出境探亲的退休、退职人员(后者系指按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发〔1
978〕104号文的规定享受长期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出境后在国外或港、
澳取得正式定居手续在当地定居,尔后被原支付退休、退职金的单位停发了退休、退
职金的,由本人按规定出具生存证明,经原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单位核实批准,从批
准之月起,继续按月发给退休、退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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