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部门举办的就业训练中心不属于社会力量办学的通知
关于劳动部门举办的就业训练中心不属于社会力量办学的通知
【内容分类】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分类细目】职业培训机构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8.02.05
【实施日期】1998.02.05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办发〔1998〕7号
【主 题 词】
关于劳动部门举办的就业训练中心不属于社会力量办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最近,一些地方询问劳动部门举办的就业训练中心是否属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
现就此问题通知如下:
劳动部门举办的就业训练中心,其机构的设立和人员编制是经地方政府批准的,
部分经费来自地方财政,主要领导由劳动行政部门任命,管理工作由劳动部门负责。
因此,劳动部门举办的就业训练中心属于政府部门办学,不属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
希望各地在对社会力量办学评估中妥善处理这一问题,以保证劳动部门职业培训工
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