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代发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代发养老金的通知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分类细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 中国建设银行
【颁布日期】1998.03.17
【实施日期】1998.03.17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部发〔1998〕69号
【主 题 词】
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代发养老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
动人事)厅(局),上海市、广东省、广州市、武汉市社会保险局,中国建设银行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
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以养
老金社会化发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已成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
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各地不同程度地实行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银行代发
养老金的办法,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保障离退
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作用,普遍受到了企业和离退休人员的欢迎。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
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
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事务负担”的要求,
更加方便离退休人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现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建设
银行代发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已实行计算机联网的地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与中国建设银行各分行可以签订“社会保
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代发养老金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责任,统一和规范
各自的业务流程,实行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代发养老金。
二、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代发工作,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
建设银行的共同任务。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建设银行开
立基本结算帐户,进行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发放和结存的结算。建设银行要积极承
揽企业养老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业务。对于欠缴、滞缴养老保险费或在建设银行内
部多头开户的企业,各分行要整体联动,给予制约,以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工作
的正常运转。
三、各营业网点应进一步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
金。在离退休人员居住较集中的地区,各营业网点应开设养老金发放窗口。
四、各营业网点可在离退休人员自愿的前提下,为离退休人员办理个人储蓄帐
户和储蓄卡,并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企业及离退休人员免收手续费(包括储蓄存
折和储蓄卡)。
五、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原已享受但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
各项待遇不变,由原企业给予保障。银行可与企业就这些待遇的发放签定协议,社
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尽可能做到各项待遇由一个银行统一代发,为
离退休人员提供方便。
六、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当地中国建设银行,要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养老
金社会化发放的有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切实保证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
取养老金;要定期对代发养老金的工作进行检查,杜绝拖欠、挪用养老金的现象,
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七、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当地中国建设银行要采取印发宣传品、张贴有关
须知和举办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共同做好对社会、企业和离退休人员的宣传、解
释工作,注意听取企业、离退休人员及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开展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认真研究解决,改进工作中的
不足,为企业和离退休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八、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不断提高办公手段的现代化,建立离退休人员数
据库,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纳入计算机管理。银行要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实行
微机管理和软件开发等方面提供必要帮助。
九、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地要及时上报劳动部、中
国建设银行。